空调专利大战-奥克斯与格力之间的专利纠纷,最近迎来了新的进展。奥克斯于近期撤回了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格力的专利侵权起诉,并获得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
本次撤回起诉的专利侵权诉讼,涉及一件由奥克斯从东芝开利株式会社购买的名称为“压缩机”的中国发明专利ZL00811303.3(申请日:2000年8月11日,优先权日:1999年8月11日)。奥克斯基于该专利提起专利诉讼时展现出志在必得的态势,除了在南昌发起诉讼外,还同时在宁波和杭州提起诉讼。而如今奥克斯却撤回了在南昌发起的专利诉讼。是什么原因让奥克斯如此主动的撤回专利侵权起诉呢?
笔者对此也很疑惑,因此做了一番深入侦查。
该“压缩机”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在于槽隙面积比AR不小于0.3,如下图所示。
那么同一件专利,为什么宁波中院和南昌中院的结果不同?为何基于现有技术针对该专利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也没有成功?下表是南昌中院、宁波中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针对“压缩机”专利关键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抗辩的不同结论。可以看到,在现有技术的认定上,与宁波中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将“压缩机”专利的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电动机单元为集中卷绕式”扩展成为全部权利要求的限定特征不同,南昌中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压缩机”专利中除了权利要求10以外,其他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电动机单元为集中卷绕式;在测量方法上,南昌中院同时进行了无损CT检测和解剖检测,避开了解剖检测引发的测量结果不准确的争议;在槽隙面积的计算上,与宁波中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排除计算线圈之间的缝隙以及线圈与槽隙之间的缝隙不同,南昌中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利用树脂注入的方法进行实验验证,实验证明线圈之间的缝隙及线圈与槽壁之间的缝隙属于槽隙,并进而得出了现有技术中槽隙面积比均大于0.3的结论,从而支持了格力的现有技术不侵权抗辩。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南昌中院对于现有技术的认定和处理上,先是通过“压缩机”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界定“压缩机”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再对比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最后得到现有技术落在了“压缩机”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的结论。反观宁波中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则是通过将“压缩机”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限定的具体技术特征来界定该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人为的限制了“压缩机”专利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看出,南昌中院对于现有技术的认定和处理更为合理,争议更小。两家中院对于现有技术的处理存在差异,认定结论大相径庭,是否因为奥克斯基于本地因素(奥克斯的总部所在地为宁波市)对宁波中院进行了误导?对此笔者不做推论。笔者猜测,正是因为认可南昌中院对于现有技术的鉴定结论,奥克斯面临现有技术不侵权抗辩成立的现实局面,只好选择了撤诉。
“压缩机”专利关键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抗辩
南昌中院鉴定结论
宁波中院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无效裁定结论
槽隙面积比AR不小于0.3
1.“压缩机”专利槽隙面积比的关键特征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电动机单元为分布卷绕式或者集中卷绕式。
2.采用无损CT检测法和采用解剖法进行测量计算。
3.在计算槽隙面积时将线圈之间的缝隙及线圈与槽壁之间的缝隙计算在内,得到结论现有技术的槽隙面积比均大于0.3。
1.现有技术中的压缩机的电动机单元属于分布卷绕式,与“压缩机”专利针对的集中卷绕式电机不同(将“压缩机”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限定技术特征“电动机单元为集中卷绕式”扩展为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限定技术特征)。
2.采取CT检测进行测量计算。
3.在计算槽隙面积时,鉴定意见给出两种结论
A,线圈之间的缝隙及线圈与槽壁之间的缝隙被排除在槽隙面积之外,得到现有技术中的槽隙面积比为0.11
B,线圈之间的缝隙及线圈与槽壁之间的缝隙没有被排除在槽隙面积之外,得到现有技术中的槽隙面积比为0.66。
1.现有技术中的压缩机的电动机单元属于分布卷绕式,不属于“压缩机”专利针对的集中卷绕式。(“压缩机”专利仅在权利要求10中明确了电动机单元为集中卷绕式)。
2.现有技术基于拆解方式获取的测量数据与处于装配状态的相关尺寸存在差异。
3.线圈之间的缝隙,以及线圈与槽隙之间的缝隙不应当属于槽隙的范畴内,不认可计算结论。
在本次专利纠纷中,格力使用了现有技术抗辩,并得到了司法鉴定的支持。那么,作为诉讼的原告方奥克斯,在空调行业有着长达28年的发展历史,拥有空调行业深厚的技术积淀,是否对于该“压缩机”专利的现有技术有所了解?当然,笔者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不能妄作评判。
笔者在深入侦查了解的过程中也发现了另外一个有趣的事实,“压缩机”专利并非由奥克斯原始申请,而是由东芝开利株式会社申请并获得授权,然后在2018年转让给奥克斯。同时,奥克斯本身并不生产压缩机,也就意味着,奥克斯购买的该“压缩机”专利并非基于实施目的。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使用非基于实施目的购买的专利且权利基础不存在的专利,是属于合理维权还是专利权利滥用?
《专利法》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因此理论上专利权人可以对任何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然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促进创新,因此国家层面在大力推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滥用有所警惕,因此在2021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中除了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也同时提出了“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海盗’等恶意诉讼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同时,《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8条“原则”条款第2款提到,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以及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技术国际转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A款第2项规定要防止“不实施”等专利权行使行为可能产生的滥用。由此观之,专利权是否存在,是否实施,是否引发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是专利权合理维权与专利权权利滥用的分界线。
本次空调专利大战的双方——格力与奥克斯,已经多次就专利权问题进行诉讼。分析双方的诉讼行为,就可以了解双方对于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行为逻辑。
以格力在2017年1月25日基于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专利号:ZL200820047012.X,申请日期:2008年4月25日)被奥克斯侵犯专利权为由提起专利诉讼为例。首先,该专利经历多次无效宣告,依然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说明专利权的权利基础稳定。其次,格力以空调为主营产品,空调包括了室内机和室外机。该专利由格力基于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原始申请,并在产品中广泛实施应用,因此不存在“不实施”的可能性。再者,格力对该专利权利的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并没有导致空调行业被格力垄断,因此不存在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由此观之,格力的专利诉讼行为应属于专利权的合理维权。
再来分析本次专利大战中奥克斯的诉讼行为。本次奥克斯以“压缩机”专利(专利号:ZL00811303.3,申请日:2000年8月11日,优先权日:1999年8月11日)被侵犯为由提起对格力的专利侵权起诉。格力对此提出了现有技术不侵权抗辩。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结果支持格力的现有技术抗辩。由此,抖客网,“压缩机”专利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其次,奥克斯本身并不生产压缩机,“压缩机”专利也非奥克斯原始申请,而是由奥克斯在2018年从原始权利人东芝开利株式会社处购买获得,因此奥克斯实施该“压缩机”专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最后,以奥克斯自身在空调行业的技术积淀,是否知晓该“压缩机”专利的稳定性存在瑕疵而依然展开专利维权,且使用该“压缩机”专利同时在南昌,宁波,杭州发起专利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9亿,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于影响巨大的空调专利大战,奥克斯的行为是合理维权还是权利滥用,各位看官你怎么看?
原标题:【空调专利大战,合理维权 or 权利滥用?】 内容摘要:空调专利大战-奥克斯与格力之间的专利纠纷,最近迎来了新的进展。奥克斯于近期撤回了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格力的专利侵权起诉,并获得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 本次撤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111003.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