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网站9月5日消息,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各地区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结合光伏电站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与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行信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四条 【发展规划】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消纳责任权重】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区、市)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按此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六条 【建档立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七条 【政策机制】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市场开发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光伏电站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八条 【方案制定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布局的衔接,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涉及跨省跨区外送消纳的光伏电站,相关送受端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时应充分做好衔接。
第九条 【方案主要内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清单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一次性或分批确定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十条 【项目确定原则】保障性并网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确定,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场化并网项目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的并网条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优化建设环境】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各类不合理要求或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前期准备】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建设条件】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五条 【建设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抖客网,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界面划分】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以下同)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原标题:【能源局:鼓励企业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 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能力】 内容摘要:国家能源局网站9月5日消息,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总体目标和重大布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139874.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