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近日,抖客网,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汇罚〔2022〕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未尽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处47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755.54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原标题:【 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被罚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未尽职审查 】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 11月30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汇罚〔2022〕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未尽职审查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182260.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