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山东2家分支被罚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今日公布了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潍汇罚〔2023〕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务;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对该分行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08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00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威汇罚﹝2023﹞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对该支行没收违法所得374363.71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50000元人民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侦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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