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记者 佟明彪 苏兰)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
据悉,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权益,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典型案件的查办和公布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打击了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
以下为具体案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
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6日,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工人从事化肥罐装,并将印有“滴灌一铵、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关通路6号”的化肥包装袋进行封口,另在成品堆放区发现硫酸钾化肥等化肥成品558.2吨。经查,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不具备硫酸钾化肥外包装袋标明的曼海姆法生产设备及工艺。当事人在化肥外包装标明其它企业厂名,涉嫌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据统计,涉案化肥货值共计199.9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诚信经营常态。
二、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3月8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平等6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合格化肥347.99吨,并处罚款147.9万元。
2022年3月8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有人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肥料的线索后,联合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对全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检查,发现陈某平等6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经查,抖客网,为解决销路不畅、业务不实、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中江县通济镇肥料经营户陈某平、熊某棉、钟某芝、邹某、王某、谢某商议成立为期5年的“通济联盟”,并与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绵竹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约定所购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2022年3月31日至4月2日,第三方检验机构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6人销售的生产单位为四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绵竹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24批次肥料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据统计,涉案20批次不合格肥料共计347.99吨,涉案金额59.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作案团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掩护进行“特色订制”,产业链条长,涉案人员较多,不合格肥料数量巨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开展跨区域、全链条执法,切实高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苑某军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19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苑某军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硫酸铵化肥104.65吨、罚没款11万元。
2023年3月15日,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苑某军于2022年3月在王某雷处订购的硫酸铵经黑龙江华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随后展开侦查。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在王某雷处订购了160吨硫酸铵,实际收到120吨,至侦查时已销售19.55吨,每吨销售价格1700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对已销售的肥料进行召回,未销售的104.65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据统计,涉案产品货值20.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北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硫酸铵是一种优良氮肥,适用于一般土壤和作物,能使枝叶生长旺盛,提高果实品质和产量,增强作物对灾害的抵抗能力。但不合格的硫酸铵,不仅会导致粮食减产,还可能破坏农田的土壤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加大针对不合格化肥的打击力度,保障化肥产品质量安全。
四、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3日、9月18日、10月9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来的产品初检结果公告,发现江苏金中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进行侦查。经查,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生产的10吨复合肥料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抽检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无违法所得;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生产的12包豆磷脂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其中2包不合格;2022年6月5日,当事人生产的20吨豆磷脂硫酸钾型复合肥料,经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于2022年7月28日被当事人召回,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互相公告案件线索、加强协作,发挥出了协作联动的执法效果。本案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在一年内被几次检出不合格,说明部分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存在内控松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将持续加强外部监督,确保产品质量过关。
五、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2年11月23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5.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转来案件线索,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肥业有限公司(已另案查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控释掺混肥料系委托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掺混肥料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掺混肥料41吨,货值12.89万元。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标题:【打击假劣农资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记者 佟明彪 苏兰)2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231043.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