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监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市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dk6755228@163.com;2.传真:(021)64220000-2204;3.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2214室 食品生产处收,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6月20日。

 

  特此通告。

 

  附件: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市监局

 

  2022年5月20日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许可的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

 

  第四条 市市监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准确、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市市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建立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规模、停复产等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责任约谈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三)社会信息: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诉曝光、获得政府奖项等信息。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归集。

 

  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采取食品生产企业自主申报的方式归集。

 

  第三章 风险分级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按照企业通用信息风险分类情况确定。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越高。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档,具体分值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1)量化打分。

 

  第十二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业态规模、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以及人员变动等。

 

  (一)业态规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范围及销售模式等;

 

  (二)监督检查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重点项和一般项的不符合情况;

 

  (三)抽检监测包括:在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等;

 

  (四)行政处罚包括: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五)责任约谈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约谈情况;

 

  (六)人员变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质量负责人以及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变动情况;

 

  (七)其他国家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因素的情形。

 

  各风险因素具体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2)量化打分。

 

  食品生产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的,抖客网,实行累计加分,最高40分。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减10分,获得区级政府质量奖的,减8分;

 

  (二)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

 

  (三)建立并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的,减8分;

 

  (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的,减8分;

 

  (五)获得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减5分;

 

  (六)非高风险食品类别生产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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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上海市市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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