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告

  近年来,“高杠杆、高周转”开发模式叠加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压力凸显,个别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资金链紧张、甚至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等部门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24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wscglc@zj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97275

  4、传真:010-5559714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1月4日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监管、政府指导、多方监督、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各区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预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行业监管工作。

  商业银行在各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公开招标,选定可从事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同时,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并按前述程序相应增加监管银行。

  第六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中标银行范围内选择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抖客网,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如现金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项目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现金保函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共同制定。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专用账户累计入账金额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开发企业可按照用款计划分节点进行支取使用。

  项目重点监管额度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综合建设费用、交付使用条件、开发企业信用水平和经营状况等综合确定,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000元。

  综合建设费用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第八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购房人可凭网签编号、密码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预售许可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入账、支取、余额。社会公众可查询各监管账户总额。

  第十条

  项目用款计划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首次登记完成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7层以上(含7层)10层以下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 “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完成首次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定各节点用款额度。核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时,应考虑其建设和销售特点。

  第十二条

原标题:【北京市住建委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告 近年来,“高杠杆、高周转”开发模式叠加疫情影响,企业资金压力凸显,个别 房地产 开发项目出现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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