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被罚135万 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不审慎、非标投资投后管理不到位、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单据审核不到位。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吴长宝、颜艳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负直接管理责任,叶俊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非标投资投后管理不到位负直接管理责任,杨艳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单据审核不到位负直接管理责任。 

  盐城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罚款人民币13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对吴长宝、颜艳分别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叶俊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杨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抖客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被罚135万 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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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被罚135万 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等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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