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几家私募频频出问题,包括股权之争、净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的暴力事件,令人对行业的整体发展有些许担忧。
与此同时,过去一年来,证券行业发力财富管理业务,也是基金产品销售与托管迎来大发展的一年。作为其中重要一环,在代销产品时,是否全面履行责任与义务,也是重要关切点。很显然,各类风险正被监管重点关注,监管正在发力规范券商开展代销和托管业务,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的发生。
在2022年第一期《机构监管情况公告》中,监管部门关注证券公司代销业务和托管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提出要“抓早抓小”业务风险,防止出现“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情况。并提出了五大后续监管要求。
券商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的主要风险点包括:未严格做好委托人资格审查、能力不适应新产品发展、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误导性陈述或者夸大性宣传方面。
券商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时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未做好委托人资格审查、业务合规风控不到位、人才和系统投入不足。
其中,对委托人的资格审查成为后续监管要求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要求,从事代销或托管业务前,应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关注委托人设立信息、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投资管理、合规风控等情况。
监管规范中指出,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发现委托人非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混乱、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投资管理存在重大风险、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的,严禁代销或托管其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保持业务定力,对于无法看清其风险的委托人,审慎评估是否接受委托,原则上“看不清、不展业”。
明确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四大风险点
近年来,证券行业发力财富管理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快速发展,但代销金融产品出现的行业乱象也日渐增多。
“未严格做好委托人资格审查”是第一大风险点。个别机构为追求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刻意迎合委托人需求,在资格审查时往往“得过且过”甚至放松标准,合规管控存在风险。
能力不适应新产品发展是第二大风险点。
近年来,证券公司创新速度加快,产品复杂性和专业性不断提高,个别公司对复杂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不准确、不合理,未及时更新,如销售同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有些证券公司要求R4级,有些证券公司则要求R3级。部分代销机构对产品未能摸清弄透,就简单根据“别人能干我也能干”的思路,销售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复杂产品,潜在风险较大。
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是第三大风险点。目前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的情况。
进行误导性陈述或者夸大性宣传是第四大风险点。个别证券公司营销人员存在违背产品合同内容,弱化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性陈述,预测或夸大产品投资收益的情况。例如,用历史数据弱化风险,如产品设立以来从未亏损或亏损率较小,使投资者放松风险意识;夸大宣传,夸大产品的收益表现,甚至违规给投资者收益保底承诺等。
从已经公开的监管处罚来看,代销私募产品违规情况较多,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夸大业绩宣传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一方面,部分财富管理机构客户经理暗中默许多位高净值客户“拼单”认购,以达到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最低认购门槛,完成自己的销售业绩。另一方面,财富管理机构或多或少对中小私募机构进行美化包装,夸大其投资水准与投资策略预期收益率,甚至出现承诺保本,以迎合投资者追求高回报的心理,但最终这些违规行为都会得到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罚。
资产托管业务存在三大不足
近年来,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逐渐增加,但是受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目前证券公司托管业务收入较低,监管公告总结了资产托管业务存在三大不足。
一是未做好委托人资格审查。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开展托管业务前,应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产品进行尽职侦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符合资质,产品依法设立且风险可控,方可接受委托。部分证券公司为追求业务规模,往往会降低审查标准,增加了业务风险。
二是业务合规风控不到位。近年来,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逐渐增加,部分机构为抢占市场牺牲合规底线,压低收费、降低标准;部分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员工执业保密意识差,违规泄漏产品持仓、投资策略等运作信息。
三是人才和系统投入不足。资产托管业务是高投入持续产出的业务。受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目前证券公司托管业务收入较低,导致公司对相关业务重视不足,人力和系统投入低于其他业务条线。如部分公司业务人员配备不足,合规、风控、业务等岗位兼任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公司业务系统化程度较低,仅配备基础运营系统,缺乏统一的管理系统和风控系统。
五大监管要求防止出现“收益有限、风险无限”情况
监管要求各证券公司应持续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合规风控体系建设,防范潜在风险,具体提出了五大要求。
第一项要求是强化委托人资格审查。证券公司从事代销或托管业务前,应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关注委托人设立信息、股权架构、公司治理、投资管理、合规风控等情况。证券公司应保持业务定力,对于无法看清其风险的委托人,审慎评估是否接受委托,原则上“看不清、不展业”。
证券公司应建立委托人异常情况预警机制,持续跟踪委托人情况;委托人出现违法违规、负面舆情、投诉曝光、产品风险等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审慎评估其影响,认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应当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第二项要求是加强金融产品风险评估。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委托人同类产品过往投资业绩及收益率历史波动程度等信息,审慎选择销售或托管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不得销售或托管法律法规禁止发行、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产品风险评级方法,清晰划分产品的风险等级,确保真实反映产品的风险程度。
第三项要求是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证券法》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年限、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进一步细分普通投资者分类。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的金融产品风险等级应当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原标题:【私募乱象频出 监管明确规范券商代销与托管责任 重点关注设立信息、股权架构、投资管理、合规风控等】 内容摘要:近期几家私募频频出问题,包括股权之争、净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的暴力事件,令人对行业的整体发展有些许担忧。 与此同时,过去一年来, 证券 行业发力财富管理业务,也是 基金 产品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71226.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