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年仅半月第五例IPO注册失败!倍特药业上市铩羽的背后:一封曝光信牵扯出的资本“迷雾”与“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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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多月前的2021年12月中旬,抖客网,叩叩财讯曾独家报道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倍特药业”)IPO在通过上市委审核后,进入到证监会注册程序中时突然“前景生波”,在此之前的2021年11月底,虽然倍特药业已经完成了证监会对其在注册阶段的问询回复并正式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据叩叩财讯获悉, “倍特药业在短期内获得注册通过的可能性较小,而其上市失败的风险却在进一步放大。”

  果不其然。

  仅仅不到一个月后,2022年1月中旬,证监会正式向倍特药业下发创业板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宣布正式决定终止其此次IPO的发行注册程序。而此时,距离倍特药业正式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已超过9个月之久。

  倍特药业是创业板注册流程中久未获得监管应允的“钉子户”代表。

  早在2020年12月17日,于当日召开的2020年创业板上市委第57次审议会议上,倍特药业的上市申请便已经成功获得上市委审核通过。

  在深交所审核之时,倍特药业一帆风顺的IPO之旅还曾引得不少企业艳羡,从其正式向深交所提交IPO申请到获得上会之机接受上市委审核并顺利通过,倍特药业仅经历了两轮问询和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周期。但可能令斯时倍特药业没有想到的是,“一路绿灯”的交易所审核并不代表其上市之路会就此一路幸运相伴,最后的事实也证明,更为漫长和严苛的IPO注册流程才是对其此次上市攻坚的最大考验。

  在根据上市委会议的审核意见补充完“会后事宜”后,倍特药业于2021年3月15日正式向证监会提交IPO注册申请并旋即展开了其在注册环节的监管问询,直到8个多月后,其被申请延期数轮的注册问询意见回复才被补充至证监会,但最终,其以时间还是未能给换来上市的空间。

  表面上看,此次倍特药业为主动向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IPO的注册材料。据上述IPO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显示,早在2022年1月4日,倍特药业便连同其此次IPO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向证监会提交了撤回IPO注册材料的申请,并在几天后的1月11日正式获得证监会的同意。

  “在注册环节的IPO,证监会很少会给予不予注册的直接‘否决’,对于大部分有‘硬伤’的企业,基本上皆是以主动撤回申请的方式被证监会‘劝退’,如果企业坚持不撤材料,那么便是将面对无期限的等待或直接否决的结果。”一位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财讯表示。

  正如此前叩叩财讯在2021年12月中旬的相关的独家报道中所述,此次倍特药业IPO最终的铩羽的“硬伤”则或由一封实名曝光信引发。

  “在对倍特药业IPO进行审核之时,监管层收到对倍特药业实名曝光信,在曝光信中不仅涉及到倍特药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事,还涉及到其实控人范忠海早年一系列涉嫌违规的资本运作事项,包括其对倍特药业现大股东四川方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方向”)的资产收购质疑。”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内容不仅让倍特药业深陷数千万资金流向的迷局,也揭开了倍特药业实控人充满争议的资本发家“原罪”在这些争议之下,倍特药业的IPO想要继续推进并获得监管层的首肯,肯定是不现实的。

  在倍特药业宣布注册失败之后,截至2022年1月15日,在新年开年仅半个月时间内,已经有5家早已通过交易所前期审核的拟IPO企业在注册环节宣布铩羽,其中包括3家拟创业板上市企业和2家拟科创板上市企业,这无论从频度还是数量上看,皆创下注册制实施以来的纪录。

  1)千万资金流向的财务迷局

  早在倍特药业IPO申报之时,其巨额的销售费用便是市场对其的最大争议之一。

  倍特药业在2021年初最近一份更新的招股书显示,公司的销售费用在报告期内持续攀升。2017年到2020年前三季度,倍特药业的销售费用分别为4.17亿元、13.87亿元、18.34亿元和14.84亿元,占营业之比同步扩大,分别对应为37.03%、54.79%、56.67%和59.68%。

  倍特药业的销售费用主要来自推广支出。

  同样据上述招股书显示,倍特药业在此次IPO的报告期内的2017年至2020年前三季度,其业务推广费分别达3.51亿、12.75亿、17.08亿和13.75亿,也就是说,在报告期内,倍特药业的推广业务费占销售费用约9成左右。

  倍特药业表示,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销售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但其销售支出占比与同行数据的“重大差异”却一目了然——参照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数据来看,倍特药业销售费用占比远超行业水平。统计IFIND数据可知,2017年到2020年前三季度,化学制药全行业(申万一级)的销售费用与营收之比分别为19.69%、24.84%、25.83%和23.41%;而其中的化学原料药行业(申万二级)的该项数据分别仅为6.93%、9.28%、9.63%和8.20%。

  除了推广费用的高企,更为诡异的是,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在倍特药业此次IPO报告期各期的前五大推广服务商中,有多家已经注销,且存在多家注册时间晚、参保人数少、短时间内即成为公司前五大推广服务商的情况。

  动辄数十亿的所谓推广费用的背后,倍特药业在接受监管层审核时依然坚称“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据监管层获得的曝光信称,倍特药业高昂的推广费背后,则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在2021年初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系列案件中,不仅证实了对倍特药业的曝光信中对其“偷漏税”的指控,也印证着其巨额销售费用背后丛生的猫腻。

  据一份名为《吴雄伟、朱建忠等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川 1525 刑初 43 号)(下称“《43号判决书》”)显示, 2017 年 10 月,三位自然人吴雄伟、朱建忠、李正玲等人共谋利用国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改革的规定,共同出资成立了推广公司高县鼎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硕公司”),随后在高县注册了82 家小微公司,经查,在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吴雄伟、朱建忠、李正玲、翟福广及鼎硕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开展真实推广活动的情况下,采用模板、虚构会议等方式编制虚假推广资料,利用上述注册的82 家小微公司的有关证照,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为 20 家药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 908 份,价税合计 80,964,764.01 元,其中涉及倍特药业的共计400余份达 3600 万元。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雄伟、朱建忠、李正玲等人为 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

  对于此案和早前曝光信中所称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事,倍特药业在对证监会注册环节的首次问询回复中以“受害者”的身份予以辩解称自己亦是被相关推广公司所“欺骗”,“在与相关推广公司开展合作之前对其进行了考察,对推广公司的资质进行了审核,并签订了推广服务协议”,“实未能发现涉案推广商提供的推广活动资料系虚构”,并称自己并无同相关被告人和推广公司合谋从事虚假学术推广进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观故意。

原标题:【开年仅半月第五例IPO注册失败!倍特药业上市铩羽的背后:一封曝光信牵扯出的资本“迷雾”与“原罪”
内容摘要:在一个多月前的2021年12月中旬,叩叩财讯曾独家报道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倍特药业”)IPO在通过上市委审核后,进入到证监会注册程序中时突然“前景生波”,在此之前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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