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后一个月,吃瓜群众表示信息量很大,其中以某头部主播通过“多家个独企业+核定征收”方式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被罚13亿最博大众眼球,成为大家茶前饭后的谈资。大众大多仅就其被罚数额之巨大,税务影响之恶劣进行评论,而对造成其大额偷逃税的罪魁祸首“滥用核定征收政策”这一行为却无人问津。
临近元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41号通告”)又将与上述案件核心相关的核定征收政策推上了热搜,并给近年来风靡一时的运用核定征收政策对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税收筹划行为一当头棒喝。
一、这个政策意味着什么?
41号通告的发布意味着纷繁杂乱的各地个人股权转让核定征收政策的彻底结束。例如,下述两种结构是我们关注到的目前常用的避税结构: 一层结构很好理解,个独合伙企业因为是核定征收,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股票即可大幅降低税负。而二层嵌套结构较为隐蔽的,很难发现。即实际持有的股权、股票的合伙企业因为是查账征收,在当地是合规经营,而上层的合伙企业注册在天南海北税收低洼地区核定征收,因合伙企业执行的是特殊税制“先分后税”,别有用心者就利用了合伙企业的这一特性对股转收入分回核定征收合伙企业后进行“税收筹划”。在41号通告下发后,我们理解合伙企业只要持有了权益投资,就不允许核定征收,所以这两种避税路径都会彻底被堵死。
二、政策针对的主体是什么?
适用的企业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独合伙企业”),比如创投合伙企业,合伙制投资基金,合伙制持股平台等。如个独合伙企业并未持有权益性投资,我们理解则不受41号通告调整的影响。
三、什么是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除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需要单独交税外,个独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个独业主和合伙企业合伙人都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实际情况中,涉及的股权转让所得,抖客网,一般增值巨大,故极可能按顶格35%的税率缴纳。相对查账征收来说,以收入减成本费用实际得到一个利润,以利润为基础的计征规则,核定征收则是按照收入乘以一个预先确定“利润率”,然后再乘以税率。比如核定“利润率”为10%,然后再乘以5%-35%的税率,实际税负等于直接就降低了90%。
四、政策为什么只提到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提到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其转让权益性投资形成的所得在个独合伙企业存在自然人投资人的情况下,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所以,我们理解,政策主要针对是自然人投资者,也可从侧面看出国家鼓励机构股权投资者。
五、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怎么交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如果个独合伙企业混业经营,既有生产经营,也涉及持有权益性投资,是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
我们理解,文件对于个独合伙企业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即只要涉及持有权益性投资,无论占比多少,金额大小,该个独合伙企业目前按照政策规定只能适用查账征收。
七、政策中的报送义务怎么理解?
因41号通告中关于个独合伙企业负有主动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并段落后写明: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个独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我们理解,政策所说的报送义务目前来看主要是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有核定征收的情况进行摸排,并需企业在2022年1月30日前主动申报,字里行间也透露着以前股权转让已经享受个税核定征收的既往不咎,往后“此路不通”,即该税务政策“不溯及既往”。
八、权益性投资报告由谁进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报告人应该是个独合伙企业,个独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报告,不仅包括个独合伙企业,还应包括权益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如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登记注册地等。
九、合伙企业查账征收要注意什么?
注意合伙企业的一些特殊计税规则:1、被投资企业形成未分配利润即使没有分配,也需每年按账面数据进行先分后税。故,在投资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收入确认需要按照已交税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2、“先分后税”的含义,在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十、如上分析,该政策是否会对目前股权类家族信托的持股结构造成影响?
我们关注到,有些机构推文称,先设立家族信托,再通过家族信托设立SPV有限合伙,后将标的股权或股票装入SPV有限合伙,对比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个人直接持有SPV有限合伙份额(SPV有限合伙持有股权或股票)方式会更有优势,可以用来规避41号通告对资料的报送。
但是,41号通告并无说明只有个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需要报送资料。虽然目前暂无细则出台,但总的原则就是只要是个独合伙企业持有了权益性投资,就有资料报送的义务。因此,我们理解,与怎么搭建SPV结构或者顺序无关。即使通过家族信托设立SPV有限合伙,后将标的股权或股票装入SPV有限合伙,该SPV合伙企业仍有资料报送的义务。
就目前股权类家族信托使用的如下架构而言,设置SPV有限合伙企业这一层主要是为了满足委托人希望自己及家人可以实际控制并管理家族企业的诉求。同时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和持续性,通常GP由委托人或其家庭成员持股的公司而非委托人或其家庭成员(自然人)担任。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由委托人设立的家族办公室或持牌资管机构担任GP。此外,该SPV有限合伙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防火墙”功能,一般会对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进行一些定制化的安排(如限制借贷,限制担保等),这样做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家族信托多加一层保护。所以我们理解:股权类家族信托的持股结构不会受41号通告的影响,只不过SPV有限合伙因持有家族股权,就有41号通告规定的相关资料报送义务。 以上十问十答从不同维度对财税2021年41号文进行了解读,希望对大家理解该政策用意有所帮助,即我们必须与个税核定征收滥用筹划时代进行切割。大数据时代,税务合规是个永恒不变的主题,就如平安一直践行的“合规创造价值”。
原标题:【平安信托解读财税2021年41号文政策:是否会对股权类家族信托结构产生影响?】 内容摘要:2021年最后一个月,吃瓜群众表示信息量很大,其中以某头部主播通过“多家个独企业+核定征收”方式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73792.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