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比特币网络侵权第一案之后。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这可能是国内涉及NFT的首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o1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台也曾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个时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关注。原告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o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o3 链法案评
据笔者了解,支付宝的NFT交易平台此前曾发行过《我不是胖虎》系列NFT。
本案有可能是国内第一起涉及到NFT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可以预见的是,在监管趋严的大环境下,本案中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此后各地法院审理涉NFT的案件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这些裁判规则对国内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业从业者具有很重要的指引作用,为了帮助从业者更好的理解,笔者做解读如下。
NFT作品交易行为适用“权利用尽”规则还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则?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十七项权利。这些权利中既有著作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等。也有著作财产权,如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提及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有很重要的「两项权利」:
其一是「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其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新增加的权利。当时的立法背景资料记载:“近年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需要考虑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草案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可以清晰的看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谓与数字经济时代作品的传播具有天然的契合度。
判决中提到的「权利用尽」原则在著作权领域最突出的体现是「发行权」的一次用尽。
即:当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后,著作权人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再次销售。
比如消费者如果购买了纸质书籍以后,就享有了对该书的物权,消费者无需额外获得授权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发行、交易。也就是说,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合法取得的作品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二手市场上合法出售,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我们注意到,这个原则适用于以有形载体形式存在的作品时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即判决中所说的「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基础是作品与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因为通过对作品有形载体的使用权利作出规制,是具有物理空间和现实操作的可控性的。但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公众不需要通过转移有形载体就可以获得作品的复制件,比如电子书。
电子书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2019年欧盟联邦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在Tom Kabinet一案中就有了结论。
2019年12月19日,欧洲联盟法院对Tom Kabinet案作出判决。根据欧盟法院的裁决,通过在线下载提供电子书(数字音乐作品、有声读物等数字作品)的行为属于「向公众传播」,抖客网,而不属于转移作品所有权的「发行」行为,因此不适用「权利用尽」制度。
该案的被告Tom Kabinet是一家荷兰公司,其在网络上经营二手电子书,而这些书是由Tom Kabinet通过合法途径,在官方发行商或其他个人处购买取得,然后通过一定的价格转售给网站客户,网站客户可以永久获得涉案电子书。
原告是两家代表荷兰出版商的协会,其主张原告在网络平台上提供电子书的行为侵犯了作者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被告Tom Kabinet则辩称其活动属于「发行行为」。由于其网站上销售的电子书是其通过支付合理价格合法购买而得,根据规定,原权利人的发行权已经用尽,其不构成侵权。
Tom Kabinet对此后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确立了未经著作权人事先同意而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电子书构成侵权,该裁决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数字图书上,也体现在对数字形式呈现的音乐、游戏、电影等的传播。
回到本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铸造、出售等环节。首先,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流程来看,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
其次,从NFT数字作品的销售过程来看,系指在交易平台上以出售为目的呈现该NFT数字作品,在作品被呈现的情况下,该展示行为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当NFT交易平台注册用户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对价和服务费后,即刻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该NFT数字作品的所有者。因此,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
此外,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指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
原标题:【杭州互联网法院:NFT 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应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 内容摘要:继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比特币网络侵权第一案之后。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76989.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