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裙子姐姐”机构律师警告:将依法追究不当言论者责任



    律师声明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世界也是法治社会,法律是网络行为的底线。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的方式侵害公司的名誉权和商品声誉,网民利用网络侵害公司名誉权、商品声誉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举了相关法律条款。
  律师称,网络世界鱼龙混杂,充斥各种不实或虚假信息,网友若随意发布严重失实的言论、文章、视频,或转载失实内容,抖客网,损害他人名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在此提醒并倡议各位网友要理性甄别各类网络信息,并对自身言论负责,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裙子姐姐”机构律师警告:将依法追究不当言论者责任


  声明称,有部分网络媒体和网络用户在网上发表失实或不当文章、言论或视频,侵害了“裙子姐姐(张裙)”个人名誉,侵害了杭州森之淼控股有限公司的商誉,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经营。例如,谎称杭州森之淼控股有限公司“私刻或伪造相关单位的印章,进行鉴定证书造假”“或涉伪造印章犯罪”等,因此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如下:
  一、相关媒体和网民应立即删除、停止传播不实和不当文字、言论和视频等信息。

  8月23日,珠宝主播“裙子姐姐”(本名张裙)所在公司杭州森之淼控股有限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就部分媒体和网民在网上发表损害该公司商誉的行为,指派律师李定胜、钱柳欣发布律师声明。

“裙子姐姐”机构律师警告:将依法追究不当言论者责任

  二、对于无视本律师声明,继续进行网上侵权行为,本所律师将根据委托人之委托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原标题:【“裙子姐姐”机构律师警告:将依法追究不当言论者责任
内容摘要:8月23日,珠宝主播“裙子姐姐”(本名张裙)所在公司杭州森之淼控股有限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声明,就部分媒体和网民在网上发表损害该公司商誉的行为,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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