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疫情财”,伸手必被捉

  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4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这4起案例分别为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朱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高某某、田某某非法经营案,龚某某诈骗案,主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制作医用防护服予以销售、假冒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新冠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哄抬民生食品价格牟取暴利、利用社区团购发“疫情财”等违法犯罪行为。

  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的供应,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关系着防疫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百姓的健康和生活。假冒他人商标生产销售防护服、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其产品质量可想而知;使用这样的防疫物资能否有效阻击病毒,则要被打上一个不小的问号。民生物资保障关系到诸多家庭尤其是居家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手中无粮心中会慌,一些人正是利用了百姓的心理和现实需求,赚得盆满钵满,只计所得、不计后果。

  实际上,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各种利用疫情和防控政策实施的造假、诈骗、哄抬价格等事件不时发生,最高检也公布了不少典型案件,有谎称能代买医用口罩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有打着“慈善救助”“社区团购”等旗号实施诈骗的。不难看出,抖客网,有些商家、人员把疫情当成了发家致富的“良机”。

  这些行为是让人不齿的。

  毫无疑问,新冠病毒和疫情是我们共同的敌人。对抗敌人的正确姿势是同仇敌忾、各司其职——医生要做治病救人的事,志愿者要做服务公众的事,核酸检测机构要做筛查检测的事,商超要做物资供应调配的事;感染者要配合流调、配合治疗,普通人也要积极配合各种防疫政策……如此,我们才能编织一张牢固的疫情防控网。但让人气愤的是,总有人打着自己的“小九九”,把疫情当成发财的“良机”。这样的人某种角度上成了疫情的帮凶、病毒的“战友”,拖了整个防控工作的后腿。

  这些人的这些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容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诈骗他人钱财、哄抬物价等,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只不过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相关行为有了新的载体和形式。比如,生产的多是假冒伪劣的防疫物资——口罩、防护服、检测试剂等;诈骗的方式和话术多了——有人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家长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有人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快递等客服,以物品因疫情滞留或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等。

  必须明确的是,类似不法行为就算换了“马甲”,照样会被揪出来,照样要面对法律的制裁,就像最高检相关人员指出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莫侥幸,被捉必严惩”。而且,因为涉及疫情防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人员很可能面临“顶格”处罚——这一点,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有所体现。

  疫情防控本就不是一件能造假、能发财的事情,任何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任何发“疫情财”“国难财”的行为,注定会被发现、被惩处,而它们会增加额外的防控成本和传播风险,影响整个疫情防控的节奏和效率,甚至会让无数人“陪跑”。就像有人故意隐瞒行程、轨迹,造成疫情的隐匿传播;有人伪造行程码、伪造核酸阴性证明,导致新的聚集性疫情;有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造假,导致核酸异常人员无法被及时、精准筛出,拖慢“清零”速度等。

  上述典型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八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公布这些案例,是为了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活动,震慑更多的潜在违法者;是为了让公众知道有哪些新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和动向,提高公众识别骗局、规避风险的意识;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掌握防疫的正确姿势,进而凝聚更强大的防疫力量。

  任何时候,法律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疫情不是任何人发家致富的机会。

原标题:【发“疫情财”,伸手必被捉
内容摘要: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4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这4起案例分别为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朱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高某某、田某某非法经营案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keji/94984.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久旱逢甘露 堵车这点痛算什么
下一篇:消除价格欺诈必须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