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市监局通报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8期)

   近期,江苏省市监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39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45期)》,其中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江北新区悦潮福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上海创悦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徐州金利达食品厂生产的澳巴熊猴头菇饼干,抖客网,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的。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南京市建邺区陈妙庆烟酒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句容双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陵酒爷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包,货值50元;已销售25包。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通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1000元。

 

  3、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城市之光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听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彩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盒,共计5公斤,货值196元;已销售20盒,共计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通告,因时间间隔过长,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的。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查验了供货商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送货单、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4、南京听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彩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40.8公斤,共计40.8公斤,货值1007.76元;已销售40.8公斤,共计40.8公斤;召回23.8公斤。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仓储条件差,进货验收不严格造成的。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28元;罚款30000元。

 

  5、南京市溧水区苏婷食品商店销售的标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明生食品厂生产的玉带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通告,因售出时间长,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的。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000元。

 

  6、南京市溧水区洪蓝明生食品厂生产的玉带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的。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000元。

 

  特此通告。

 

  南京市市监局

 

  2021年9月9日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28期)

原标题:【关于江苏省市监局通报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8期)
内容摘要:近期,江苏省市监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39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45期)》,其中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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