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擦亮眼!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咱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2021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以“铁拳”行动为抓手,以案件查办为主线,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截至8月31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食品安全类案件结案5640件,罚没4749.7万元,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小编现公布“铁拳”行动食品安全类10个典型案例,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

 

  涉案商家:福州市长乐区鹤上惠云海鲜

 

  处罚金额:5万元

 

  案件回顾:2020年9月2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州市长乐区鹤上惠云海鲜摊销售的梭子蟹(海水冰鲜)进行抽检,抽检出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海水冰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品,予以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在鹤上农贸市场的皮卡车上购进10kg梭子蟹(海水冰鲜),货值470元,违法所得370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期限内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海水冰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

 

  涉案人:蔡某

 

  处罚金额:115.107万元

 

  案件回顾:当事人蔡某从2019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从蒋某的私设屠宰点购买猪肉,并卖给市民从中获利,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肉货值金额为38.369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燕饺(肉燕)和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

 

  涉案商家:福建吉好多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5万元

 

  案件回顾:2021年3月1日,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福建吉好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立案。经查,2021年1月10日,当事人将其生产的未经出厂检验合格20箱燕饺(肉燕)销售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售价为240元/箱,销售额共计4800元。2021年1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进入流通环节待售的该批次燕饺(肉燕)进行抽检检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燕饺(肉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检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鸭蛋、黄豆芽

 

  涉案商家:莆田市涵江区尊尚超市

 

  处罚金额:15.4856万元

 

  案件回顾:2020年8月2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尊尚超市抽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鸭蛋、黄豆芽予以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22日购进不合格鲜鸭蛋330公斤,销售150.35公斤,货值金额3220.8元,违法所得174.4元;于2020年8月13日黄豆芽5公斤,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5.92元。上述合计销售不合格食品鸭蛋、黄豆芽的总货值金额为3237.6元,违法所得共计180.3元。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对鸭蛋抽检结果申请复检,经复检鲜鸭蛋仍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黄豆芽抽检不合格结果申请复检。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鲜鸭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鲜鸭蛋、黄豆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鲡鱼

 

  涉案商家:泉州台商投资区华乐超市

 

  处罚金额:10万元

 

  案件回顾:2020年12月1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华乐超市销售的草鲡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草鲡鱼氧氟沙星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不符合农业部第2292号通告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予以立案侦查。经查,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晋江市池店镇某水产品商行购进草鲡鱼用于销售,货值金额为126.4元,违法所得为62.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鲡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冻猪蹄

 

  涉案商家:漳州银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80.4万元

 

  案件回顾:2021年1月26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曝光,依法对漳州银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蹄6284公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法人代表陈某于2021年1月15日左右以每公斤17元的价格向一“罗姓男子”购买进口无中文标识冷冻猪蹄6300公斤,总金额10.71万元(未付款)。购买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上述进口冷冻猪蹄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采购后,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

 

  当事人采购、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面包原料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超过保质期

 

  涉案商家:连城县煜高烘焙面包店

 

  处罚金额:5.1万元

 

原标题:【福建: 擦亮眼!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咱舌尖上的安全
内容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2021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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