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监局共处理期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九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抖客网,现将九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400318231940的胡萝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新月农贸市场柳刚蔬菜配送商行经营甲拌磷项目超过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过程中没有索要供货方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销售含有“甲拌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作出处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63元
嘉兴市市监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处字〔2021〕10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抽样编号为SC21330400318232012的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尚福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铅(以Pb计)项目超过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2、当事人销售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的上述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540元
嘉兴市市监局经开分局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编号为“嘉经市监处字〔2021〕1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5131528的乌鸡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日日旺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恩诺沙星项目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含有恩诺沙星项目超过超过国家标准的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侦查期间积极配合侦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公告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抽样编号为NCP21330400318232215 的长茄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刘帅蔬菜批发部经营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超过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嘉兴分院(嘉兴市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含有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超过超过国家标准的长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侦查期间积极配合侦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公告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抽样编号为GC21330003301130282的核桃味瓜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多德福食品城我优我选食品商行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过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侦查期间积极配合侦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公告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抽样编号为NCP21330400318232222的青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原标题:【嘉兴市市监局关于九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内容摘要:嘉兴市市监局共处理期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九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九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400318231940的胡萝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5019.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