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江西发布十大案例!罚or不罚?看看就知道了

  自2019年4月新余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来,江西省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探索免罚清单制度。今年8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为全省市场监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

 

  据统计,截止9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对197件案件适用免罚清单制度,其中不予立案146件,立案后不予处罚51件,共免除当事人罚款约360万元,让企业感受到了有温度的执法。现向社会发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免罚清单制度十大典型案例

 

  1.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小楠瓜萝卜酱”预包装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处罚案

 

  2021年4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时发现,由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楠瓜萝卜酱”,其预包装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侦查。

 

  经现场检查,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库存有同批次“小楠瓜萝卜酱”的11000个不合格食品标签和5箱包装完成的加工成品(生产日期:3月23日)尚未销售,并查明,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对食品标签规定不了解,生产的“小楠瓜萝卜酱”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中只标注了“盐”“白糖”,而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正确标注“食用盐”“白砂糖”,且未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标签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存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整改,及时更换了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能够当场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同批次食品其他检测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属于标签瑕疵问题,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项目,不予处罚也能够让市场主体实现自我纠正,实现执法与普法相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统一的良好社会效果,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新余市某农业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发布广告使用禁用词不予处罚案

 

  2021年2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曝光,称新余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在微信上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核查,该公司通过微信线上发布了一个“犇游江西,温暖过年∣免门票入园·锦园生态景区浪漫樱花+游乐嘉年华新春盛大开幕”的广告宣传链接,该广告以加文字形式展示,其中文字标示有“斥资打造浪漫樱花,独一无二的观赏效果;满足各年龄层次的需求,体验感超一流;首家超大蹦蹦云”等广告法禁用词,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立案后,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进一步了解情况,该公司是以扶贫产业为基础,为推动乡村振兴和乡村观光旅游而成立的田园综合体,解决了东边等附近村委会10户贫困户中25人的就业问题,增加附近42户共91位贫困人员的收入,在疫情复工复产急于吸引游客,第一次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广告,未经仔细审核使用了夸大的语句,同时,该公司公众号的关注人数比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考虑到该公司在疫情复工复产后涉及的广告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为落实六稳六保,保障本市乡村旅游经济的发展,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及新余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3.钟某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予处罚案

 

  案件事实:2021年6月14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在组织产品质量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钟某某在万安县集贸市场(影视城)售卖不合格插座。经立案侦查,当事人购入多种型号标称生产厂商为“广东东南俊发五金电器配件厂”、品牌为“驰骏”、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的插座15个,除去家中自用的4个外,剩余的11个(其中有纸壳包装的4个、无纸壳包装的7个),在万安县集贸市场摆摊进行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有纸壳包装的3元/个、无纸壳包装的5元/个。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修订)》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插座为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插头插座产品,该插座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47元,无违法所得。

 

  免罚理由:鉴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插座数量共11个、货值金额47元,涉案产品数量少、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产品没有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年纪大,身患脑动脉瘤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但依法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11个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插座,以免该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景德镇高新区某餐饮店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9日,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在没有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侦查,该店7月17日开业,面积及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按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不是主观故意不办理经营许可,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同时,经过执法人员的法律普及和思想教育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到办证大厅办理了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7月29日,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8月2日,当事人专程将“监管有力 执法有情”锦旗送到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一方面感谢执法人员柔性执法的工作方式,另一方面承诺日后落实好主体责任,自觉维护法律底线。

 

  5.九江某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原标题:【重磅 | 江西发布十大案例!罚or不罚?看看就知道了
内容摘要:自2019年4月新余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来,江西省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探索免罚清单制度。今年8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30557.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岳阳县市监局开展食品安全跟踪抽检行动
下一篇:消费提示|销售陷阱、虚假宣传……防范保健食品“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