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有关要求,聚焦重点市场、重点主体和重点品类,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1年9月1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并处罚款75000元。

 

  2021年3月4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经侦查,当事人2021年2月制作真空包装肉皮冻6块,0.7斤/块,包装上印有“制造商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生产地址等信息。经查,上述真空包装肉皮冻是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未经授权使用合法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情况下进行生产的,所涉违法食品货值金额110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7.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委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行为,对商户形成警示和震慑,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食品安全。

 

  二、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粮油批发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生油案

 

  2021年3月17日,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某粮油批发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生油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侵权花生油253箱,罚款73370元的行政处罚。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曝光线索,对天津市某粮油批发中心位于东丽区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存放的某品牌花生油228箱(每箱5L×4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花生油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共计违法经营侵权花生油253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花生油属于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食用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花生油真假掺杂,辨别难度大,侵犯了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通过突击检查,仔细甄别,逐一排查,锁定证据,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食品安全。

 

  三、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水批发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2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酒水批发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6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曝光线索,对天津市西青区某食品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产品商标权利人鉴定,21339瓶某牌菠萝碳酸饮料和25884瓶某牌纯生风味熟啤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联系供货商采购涉案商品并将涉案商品存放于西青区某食品销售中心库房内。当事人系首次购进涉案商品,截至案发时未售出,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以曝光人提供曝光线索为突破点,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侦查取证,理清案情经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后,对两种侵权商品实施了扣押,阻止了非法食品流入市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公司食堂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曝光线索,2021年4月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午餐加工制作。经侦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19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公司食堂为公司员工提供用餐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企业负责人、食堂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认为企业规模小,内部开设食堂不易被发现,不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查办此类案件,一方面打击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手段,提高企业负责人、食堂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使企业食堂软硬件均符合餐饮食品安全要求,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五、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连夜端掉4个问题豆芽黑窝点

 

  2021年8月6日凌晨,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北辰分局对辖区某批发市场内4家豆芽批发商户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非食用原料亚硫酸钠对豆芽进行浸泡、漂白。当场查获豆芽8.95吨、用于浸泡豆芽的亚硫酸钠原料553公斤。豆芽样品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构成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由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通力协作、联动执法,连夜端掉非法浸泡问题豆芽的“黑窝点”,及时防止问题食品流入百姓餐桌,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六、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祁某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牡蛎肽(固体饮料)案

 

  2021年8月11日,根据匿名曝光线索,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村的生产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牡蛎肽(固体饮料)混装机等生产设备、牡蛎肽(固体饮料)478盒、原辅料果冻粉2袋,当事人祁某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对上述牡蛎肽(固体饮料)及果冻粉进行抽样检测,均检测出药品“他达拉非”成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牡蛎肽(固体饮料)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原标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部门联合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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