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26日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除外。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将相关责任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收运、处置经费保障,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

 

  (三)负责划定全市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服务区域。

 

  (四)按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依法确定市本级责任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

 

  (五)统一规范并公布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及容器外部的标识、标志的样式和规格。

 

  (六)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指引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

 

  (二)为注册地在本区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三)按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依法确定区本级责任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

 

  (四)建立本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

 

  (五)督促指导镇、街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和执法。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与指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组织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违规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对收集点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

 

  第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项目立项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畜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规定,依法查处向养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的有资质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

 

  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 本市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是餐厨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

 

  第十二条 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对一般餐厨垃圾实施收费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一般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产生者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有偿收购,收购价格由餐厨垃圾产生者与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根据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市场行情确定。

 

  第一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收取,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滞留财政资金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一般餐厨垃圾非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原标题:【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21〕7号)
内容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37595.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广东省市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217号)
下一篇:【政策解读】《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