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关注我国进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温馨提醒相关进口食品企业特别关注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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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特别关注新规实施时间!

 

  该新规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护特定消费人群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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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哪类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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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什么影响?

 

  根据《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通告)第二条规定: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通过加贴中文标签的产品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得进口。

  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


  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为解决食品化妆品过度包装问题,抖客网,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机构,对2009年版标准进行了修订,制定发布了新的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标准规定了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检测和判定方法。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了31类食品、16类化妆品的包装要求;二是极大地简化了商品过度包装的判定方法,消费者只需要查看商品本身的重量或体积,并测量最外层包装的体积,通过计算就可以初步判定商品是否存在过度包装问题;三是严格限定了包装层数要求,食品中的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包装,其他食品和化妆品不应超过四层包装。

 

  新标准有利于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也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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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特别关注:新规实施时间!

 

  新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企业和市场设置了两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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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快速判断包装是否属于过度包装?

 

  在购买食品及化妆品类商品时,消费者一般如何快速判断包装是否属于过度包装?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一看、二问、三算”,简单判断商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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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什么影响?

 

  从绿色环保的角度,我们建议消费者要避免选购过度包装的商品。考虑到新标准发布后,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新标准要求,对产品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同时需要消纳库存包装以及待售商品,尤其是化妆品类商品保质期长,流通环节消纳周期也相对较长。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两年的实施过渡期后,市场上不允许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食品和化妆品。

 

  因此,我们呼吁企业在过渡期内尽快整改达标。同时,也呼吁消费者尽量不选购过度包装的商品,以自身行动践行绿色低碳消费理念。

 

  建议措施

 

  请相关进口食品企业在洽谈进口采购前,需与外商沟通好将中文标签印制在上述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避免货物运输到中国境内后由于标签不合规导致清关延迟或无法进口等问题。

 

  在这期间,食品和化妆品企业需要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在企业内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让设计、研发和生产人员更深入了解标准技术内容;

 

  二是企业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并尽快生产投入使用;

 

  三是加快消纳库存包装和已进入市场的商品,确保标准实施后生产及销售的产品符合新标准。


  供稿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商品检验处、宁德海关 

【进出口食品安全】关注我国进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新规

原标题:【【进出口食品安全】关注我国进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新规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温馨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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