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昌俊,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媒体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生前预嘱首次被法律的形式确认,尽管只是一座城市的地方立法,也依然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和突破意义。它意味着,尊重患者的临终抢救意愿,不再只是停留在讨论和呼吁的层面,而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在现实中,患者进入临终期,尤其是到了无法清晰表达个人意愿的阶段,到底还要不要抢救,以及抢救到何种程度,往往令家属和医护人员都犯难。它既面临亲情伦理层面的审视,也涉及救治责任风险等问题。于是,最常见的结果往往是一种无奈的“妥协”:医院尊重家属的意愿抢救病人到生命的最后时刻,典型如以插管方式来延续患者的生命。但这种看似对生命负责的做法,却忽视了患者的生命质量和临终尊严,也实际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生前预嘱入法后,意味着这种“妥协”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化解。
地方立法确实是一种进步,但真正让患者的“临终决定权”得到足够尊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生前预嘱的社会支持系统。比如,尊重患者生前预嘱,主要是发生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但在现实中,对于“不可治愈”的理解,可能在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看来并不一致,这或许会涉及医患信任。再比如,即便在立法的地方,患者的生前预嘱在理论上有了法律保障,但当家属与患者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到底该听谁的,恐怕仍面临着种种现实纠葛。事实上,抖客网,前些年就有医院开始试行“生前预嘱”,最终因种种原因而搁浅。
让生前预嘱真正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推广,要建立在整个社会对于“尊严死”观念有足够认同的基础之上。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在我们的社会语境下,谈论死亡是一种忌讳,被视为有悖于传统的亲情孝道伦理。要让生前预嘱成为一种普遍选择,首先应跨越这道观念的鸿沟。生前预嘱在地方立法,是“尊严死”观念得到一定程度认同的体现,是观念进步的体现。乐观预计,生前预嘱在地方立法层面的突破,将带动更多人以更现代的眼光去看待“尊严死”,聆听临终患者的心声。
推动构建关切患者临终意愿和生活质量的社会体系,仍有较长的路要走。我们可以鼓励公益组织、志愿者等群体加强相关理念的传播和推广。同时,医院方面也应该更加重视与病患及其家属的沟通,科学推介生前预嘱、安宁疗护等做法。努力和尝试,是为了让他们掌控自己生命旅程的最后一站,以最接近自然的状态有尊严地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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