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公,全面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案件查办质效,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2023年度共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4667起,依法实施各类轻微免罚案件240件、承诺轻罚案件11件。
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通过落实推广说理式执法和行政执法回访等制度,让每一个“小案件”成为交通普法宣传的“大舞台”,让群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交通运输参与者和市场主体的遵规守法意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现对2023年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的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宋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没收违法所得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宋某驾驶无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搭载一名乘客从合肥市胜利路交通饭店到敬亭山路与站前路交口。经查,在到达目的地后,宋某通过微信收取乘客车费15元,执法人员现场多次劝告其退还违法所得,宋某均未理睬。通过进一步侦查取证,证实宋某存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宋某的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宋某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实务中,“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在非法营运类案件中运用较少,其原因在于“违法所得”的难以认定。本案通过一系列关联证据明确锁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继而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以彰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谨性,对后续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法院强制执行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7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新桥机场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驾车搭载一名乘客从新桥机场到肥西县某小区,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车费70元。经查,徐某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涉案车辆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徐某并未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并承运本次行程,乘客是徐某通过线下招揽的方式承运搭载。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徐某先后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均维持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违法行为人徐某在收到复议维持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也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多次催告无果的情况下,抖客网,依法向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1月7日,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强制执行;2024年1月,违法行为人徐某被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缴纳了罚款及加处罚款。
【典型意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按期履行的义务,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是及时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行政执法效力的重要手段。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在已经收到复议决定后,仍然漠视行政处罚、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收缴罚款及加处罚款,如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还将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023年,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计开展强制执行前催告工作40余件次,通过催告,多数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行为人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支队也强化了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累计成功执行12件行政处罚案件,涉案金额11.8万元。此举大大震慑了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三:安徽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执法回访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3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存在多次异地营运的违法行为。通过调取涉案车辆的行车轨迹等证据后,执法人员确定该公司存在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涉案车辆,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执法回访制度》对被处罚企业进行了执法回访,一方面是检查被处罚企业是否已经召回涉案车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平稳有序;另一方面是主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听取被处罚企业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指导企业做好信用修复等工作。
【典型意义】
开展执法回访工作,是全面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企业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查处违法行为并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而应当是坚持问题导向、企业满意导向,开展多种形态的执法回访工作,通过“两聚焦、三结合”,让企业既感受到雪中送炭的温暖,又感受到雨中打伞的贴心。
自执法回访工作开展以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进行执法回访502件次,回访企业79家。通过一系列的回访,架起了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密切了交通参与者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交通运输从业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助力合肥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四: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刑衔接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与交警部门开展对辖区高风险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时,发现合肥某货运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事故隐患,且该企业所属车辆因有责事故总量、车均有责一般事故量指标均高于同类型企业全国平均水平,已连续三个月被交警部门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及交警部门已多次责令该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但通过回访、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原标题:【2023年度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内容摘要:2023年以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公,全面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案件查办质效,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toutiao/270537.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