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0日晚,ST广珠回复年报监管问询函并发布通告称,自6月1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广珠”变更为“ST广珠”(下文统称“ST广珠”)。
虽然“摘星”却依然“戴帽”,抖客网,ST广珠很多问题仍然悬而未决。5月26日,ST广珠通告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当事人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及当事人处以共765万元罚款。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广珠在2016年至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51.14亿元),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公司通告发现,早在2012年,ST广珠就披露了首笔委托贷款业务。近十年来,其从放贷轻松“躺赚”到上演资金“腾挪术”,实现了不断向关联方发放不符合商业逻辑的高额贷款。上述处罚通告,揭开了ST广珠多年来放贷谋生的冰山一角,也可能成为戳破公司业绩泡沫的导火索。
4年间放贷规模总额
接近营业收入3倍
十年前,受信贷政策及经济发展影响,民间融资发展迅速,不少上市公司将资金借给中小企业,坐收利息收入,从而形成委托贷款业务。ST广珠当年正是凭借委托贷款业务实现利润大增的“躺赢者”。
回溯这些年真正为ST广珠带来利润的业务,从委托贷款到共同合作投资,都离不开“贷款”二字。
2012年5月15日,ST广珠披露了首笔委托贷款业务。通告显示,公司拟以第三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方式在三年内向参股公司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整,委托贷款利率为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
2013年4月9日,ST广珠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参股公司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红酒”)发放不超过5亿元的委托贷款。2014年5月24日,ST广珠再次发布通告称,拟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大顶矿业增量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2014年8月9日、9月24日,ST广珠通告称拟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分别向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汽车”)、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集团”)发放不超过3亿元、2.6亿元的贷款。
“一入放贷深似海,从此实业是路人”。虽然ST广珠在年报中将“增加委托贷款规模、减少实业业务”的做法称为“调整经营方向和投资结构”,但《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其放贷规模远远超过同期营业收入,且利息收入逐渐成为“稳定收益”的重要来源。
仅从2012年至2015年的情况来看,期间ST广珠发放了数十笔委托贷款,年委托贷款金额分别为4.6亿元、5.4亿元、3.6亿元、6.87亿元,合计总额20.47亿元;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2.89亿元、5453.82万元、1.35亿元、2.18亿元,合计总额6.965亿元。以此计算,上述4年的委托贷款总额接近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3倍。
放贷业务为ST广珠带来了可观的收益。2012年至2015年,ST广珠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分别为1056.38万元、4619.26万元、7751.80万元、6701.26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5%、84.7%、57.31%、30.78%。比较来看,2012年至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68亿元、194.44万元、5163.89万元、8788.0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07%、3.57%、38.18%、40.37%。
从收入情况来看,贷款业务甚至起到了支撑公司业绩的作用。但ST广珠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一位资深券商保荐代表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从事经营放贷业务需要持有相关正规牌照。放贷收到的利息作为营业收入可以列入财务报表,但是一般利息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里,不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之间可以存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但不应以此为主要业务来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由于生产、经营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但上市公司若以借贷为主要收入的话,不仅不符合其营业范围,也会让投资者觉得公司“不务实业”。
深圳市鼎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会计师王耀武告诉记者,“由于银行等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上市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不仅与主营无关,可能还存在经营合规性问题。上市公司是否违规存在委托贷款等业务,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资金流向进行穿透测试来判断。”
2015年11月6日,ST广珠发布《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不投向委托贷款业务承诺的通告》称,公司不再增加对外委托贷款的总额度,且保证不通过任何方式将募集资金直接或以各种方式间接用于委托贷款。
然而此后的事实证明,ST广珠又开启了持续多年的“花式”放贷游戏。
主营业务不见起色
迷恋“花式”放贷
曾经的“香饽饽”业务委托贷款逐渐被监管层收紧后,主营业务并无起色的ST广珠在2016年底又发现了另一桩“好生意”——参与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启了别样的“花式”放贷之路。
据ST广珠通告,2016年底至2018年,ST广珠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与6家公司(富兴贸易、鸿源房地产、星越房地产、佳旺房地产、祺盛实业、正和房地产)的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为期18个月至60个月不等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披露的投资款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7.28亿元。
相关合同约定,ST广珠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6个房地产项目中不仅不承担投资风险,每月还要向相关合作对象收取固定回报(约定年化投资回报率为18%),合作期满后收回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ST广珠与上述6家公司分别签订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在内容、格式上都大体一致。这项共同合作投资业务带来的利润比此前的委托贷款业务更为可观。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ST广珠上述共同合作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23亿元、2.71亿元、4.41亿元,占同期总营收的比重分别为34.79%、37.69%、39.55%。由于共同合作业务的营业成本为0,此项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利润的比例更是分别高达42.56%、47.05%、60.58%。
数据显示,除去主营业务来看,同期ST广珠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94亿元、5.9亿元、6.5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07%、82.05%、54.81%;其中,共同合作业务收入占其他业务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5.14%、45.93%、67.85%。由此可见,共同合作业务收入成为ST广珠营业收入的核心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ST广珠这一投资业务,监管机构将其定义为借贷行为。2018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ST广珠与鸿源房地产、富兴贸易、佳旺房地产的合同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特征,实质上已形成借贷关系。
据悉,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原标题:【揭秘ST广珠十年营收套路: 从放贷“躺赚”到资金“腾挪”】 内容摘要:2022年5月30日晚,ST广珠回复年报监管问询函并发布通告称,自6月1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广珠”变更为“ST广珠”(下文统称“ST广珠”)。 虽然“摘星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toutiao/93993.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