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市场监管局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为全面推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重拳治理涉老领域食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广告审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晋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发布审查提示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发布食品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3.食品广告中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份、价格、允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5.食品广告中表明推销食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抖客网,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6.食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侦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8.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9.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0.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

 

  11.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1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5.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6.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增强广告审查的自律意识,严格把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导向正确,内容真实合法。晋中市市监局将持续加强对涉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的监测和监管,对于发布违法违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消费者通过拨打12315等规定途径曝光、投诉违法违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晋中市市监局

 

  2022年6月20日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原标题:【晋中市市场监管局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内容摘要:为全面推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重拳治理涉老领域食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加强广告审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晋中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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