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关于496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报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0大类食品496批次样品,其中检出8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抖客网,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况通报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奥林国际万客乐生活百货超市销售的、杭锦后旗嘉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腌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联营菜市场同悦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联营菜市场忠忠水果摊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符老三粉条酿皮店销售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包头市昆区董远远水果经销店销售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重金属超标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珠水产品销售部销售的、厦门市湖里区刘海南水产品店生产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秋明水产品批发部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联营商场有限公司超市经营部销售的、赤峰市金葫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芥肉,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赤峰市金葫芦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特此通报。

 

  附件:1.   合格产品信息

  2.   不合格产品信息

 

  3.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

 

2022年7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96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公告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关于496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报
内容摘要: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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