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的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附件: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联系人:李秀萍

 

  联系电话:0951-5034252 ??0951-5042706(传真)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附件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2-08-0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食品安全协会、石嘴山市市监局、吴忠市市监局、中卫市市监局、固原市市监局、银川市市监局、中国食品安全报社宁夏记者站、宁夏卫生健康综合服务中心、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勇、张慧玲、霍强、余海峰、王玲、买英杰、董思文、张伟、徐国灿、张浩、刘晓娟、张瑞、马琳、李国荣、尹梓冰、刘维琴、樊荣春、任吉红、刘凯、袁秀娟、周晓燕、王宏亮、杨文渊、李宏山、杨智群、凌锡喆、季瑞。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包装和标识、检验、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记录。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食品小作坊。

 

  本文件不适用于仅在加工场所就地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3.2 污染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因素传入的过程。

 

  [来源:GB 14881—2013.2.1]

 

  3.3 分离

 

  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

 

  [来源:GB 14881—2013.2.5]

 

  3.4 分隔

 

  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卫生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

 

  [来源:GB 14881—2013.2.6]

 

  4 基本要求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5 生产加工场所

 

  5.1 选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生产、屠宰场、饲养场、污水池、坑式厕所、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等)保持安全距离,保证生产加工场所不受污染。

 

  5.2 布局和环境卫生

 

  5.2.1 生产加工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应当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便于人员操作、原辅料和产品放置,生产经营使用面积宜在100m?以上。

 

  5.2.2 加工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应有效分隔或分离,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区存放,保持清洁,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有效分隔。

 

  5.2.3 卫生间(水冲式)与生产加工区应有效分隔。

 

  5.2.4 生产场所应环境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和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生产场所内不得饲养动物。

 

  5.3 加工场所内部结构

 

  5.3.1 地面

 

  地面材料应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防积水、防渗透,易于清洁。结构有利于排污和清洗。

 

  5.3.2 墙面

 

  5.3.2.1 墙面材料应无毒、无味、不渗透、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5.3.2.2 墙面应平滑、浅色、防霉、防渗透,抖客网,易于清洁。

 

  5.3.3 顶棚

 

  应采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表面清洁,无脱落、不漏雨、易于清洁,结构应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5.3.4 门窗

 

  5.3.4.1 门窗应闭合严密,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5.3.4.2 室内的窗台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便于清洁。

 

  6 设施与设备

 

  6.1 基本要求

 

  应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直接接触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的材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材质应无毒、无异味、耐腐蚀、表面光滑,易于清洁。

 

  6.2 给排水设施

 

  6.2.1 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2.2 需要经常冲洗的场所应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排水入口应安装适当的设施,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出口应有防止虫害、鼠害侵入的网罩。

 

  6.3 通风和照明设施

 

  6.3.1 加工及储存场所应具有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设施。加工场所内产生大量蒸汽和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采用集气罩和机械排风。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可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

 

  6.3.2 应有满足加工需要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安置在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灯应有防护罩。

 

  6.4 废弃物和仓储设施

 

  6.4.1 应配备密闭的、防渗漏、易于清洁的脚踏式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且能够明显区分。

 

原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
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的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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