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网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9月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王智云 王媛媛

 

  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8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促进网络餐饮市场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以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设立订餐网站、移动客户端或者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接受送餐订单、制作并配送餐饮食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基本原则】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行政审批、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宣传普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九条【许可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条【备案要求】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应当在设立或者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审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进行审查,如实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证照的链接标识,并公示反食品浪费标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其菜品名称、餐食分量(以公制计量单位表示)和主要原料名称,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食品节约】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理设置套餐价格,采用大小份、半份等方式供餐,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理性消费。

 

  第十四条【餐饮制作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制作的餐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三)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测】 鼓励和支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鼓励和支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餐食封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

 

  消费者选择餐食封签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封签,未贴封签或者封签损毁的,送餐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视频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自建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网络运营商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提供支持。

 

原标题:【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山西省网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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