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2年第3号通告,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1项污染物标准、《饮料》(GB7101-2022)等3项食品产品标准、《洗涤剂》(GB14930.1-2022)等3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1886.129-2022)等11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金枪鱼油)》(GB1903.26-2022)等9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5009.34-2022)等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 蜂蜡》(GB1886.87-2015)第1号修改单等3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修改单。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29-2022)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的通告(2022年 第3号)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浓缩乳制品、饮料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解读材料
2022版GB2762主要修订变化解读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洗涤剂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2022版与2010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2022版与2010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2022版与2015版标准比对解读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022版与2017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2022版与2015版标准比对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2022版与2016版标准比对解读
2、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
7月12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简称《规定》),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规定》进一步明确,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规定》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指出,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食品进口商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金银箔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以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炒作食用农产品。
《规定》严格网络交易监督和广告宣传。《规定》表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禁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相关广告主体在食品广告中不得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不得宣传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
此外,《规定》中还提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海关,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发现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和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适时组织专家解读含金银箔粉食品的安全风险,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各相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通告(2022年第20号)
3、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
7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告,为坚持问题导向和“开门办抽检”,现就制定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请填写《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品种、项目建议表》,并于2022年8月31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请注明电子邮件主题为“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单位名称/个人)”。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的通告
4、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8号通告,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据悉,7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相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采取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要求海关持续加强源头管控,抽样检测作为监测源头防范污染效果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作为调整源头管控措施的依据。据此,海关总署废止了2020年第103号通告,对海关相关工作措施进行了优化完善。
通告指出,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侦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通告表示,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7月8日)起执行。
相关报道:
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解读 |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
5、六部门发布通知:禁售“军”字号烟酒
原标题:【2022年7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内容摘要:食品伙伴网讯 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家卫生健康委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22409.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