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有关粮食承储企业和检验机构:

 

  为全面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强化监管,市粮食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8日市发展改革委第5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粮食局

 

  2022年9月9日

 

  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层面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指市级政府储备和区县级政府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其质量安全管理从其成品粮油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区县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市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重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和区域性粮油质检站(以下简称“粮食检验机构”)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质量标准,指导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储存任务且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监测水平。配合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新增、轮换和库存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检验等任务,提出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水平的合理建议。重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区域性粮食检验机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规范化质检室粮食检验操作规程和业务技术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运营管理企业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按照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对粮食质量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六条  承储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抖客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第二章  入库质量安全管理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拥有与收储任务和《重庆市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规定相适应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检测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和专业检验人员;应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第八条  承储企业采购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原则上以当年生产的新粮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的粮食,产新后必须收购当年的新粮。收购的粮食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地方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九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采购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应当按照国家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每批次入库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入库水分应符合安全水分要求。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安全水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实行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按照《重庆市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规定,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

 

  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工作由市储备粮公司组织,根据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配合。区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的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工作由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验收。

 

  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章  储存及出库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对验收合格并确认为地方政府储备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严禁虚报、瞒报政府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其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在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统一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县级政府储备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检验结果由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书面报送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不宜存粮食,承储企业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按粮食权属向市级或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轮换。对于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承储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实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化学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化学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该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原标题:【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有关粮食承储企业和检验机构: 为全面落实《地方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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