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监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参与的活动,以及国际、全国、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负责、落实责任、预防为主、过程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分为驻点监督和巡查监督两种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重大活动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监管方式。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监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党、国家以及国际性重要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期间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监管方式为选派监管人员和检测人员实施驻点监督,对食品及原料等进行实验室检验或快速检测。

 

  (二)二级监管。国务院各部委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要活动。监管方式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驻点监督或者巡查监督,对重要食品及原料等进行快速检测。

 

  (三)三级监管。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举办的重要活动。监管方式为派出监管人员进行巡查监督,对高风险食品等进行快速检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活动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提高监管等级。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部署、协调、督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一级、二级、三级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派遣或委托具有相应实验室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第六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牵头建立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市场监督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监局对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主办方和承办方责任

 

  第九条 主办方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承办方负责组织管理的重大活动,主办方应明确承办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承办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责任书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结合重大活动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有效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等级为A级、社会信誉度良好、具有重大活动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供应商和餐饮接待单位承担重大活动食品供应任务。主办方或者承办方根据重大活动的规模和层级,需要确定食品总供应商的,应当选择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供应商作为食品总供应商。

 

  第十二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督促食品供应商和餐饮接待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要求。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对食品供应商和餐饮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督促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供应商或者餐饮接待单位,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停止其食品供应任务。

 

  第十三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饮食安排,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供应商及餐饮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抖客网,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调整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供餐食谱等。

 

  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更换而未更换食品供应商、餐饮接待单位,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主办方或者承办方、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在重大活动过程中,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同意更换、添加食品而擅自更换、添加,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餐饮接待单位、食品供应商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人员和车辆证件、食品检验车辆工作场地、相关经费等,为驻点监管人员提供食宿条件。

 

  第三章 食品供应商责任

 

  第十六条 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供应重大活动的食品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供应重大活动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等产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属地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食品总供应商应当设立食品总仓,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贮存、统一配送、统一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冷藏和冷冻等要求,确保食品闭环管理,全程安全。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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