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通知

  为落实《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能力,提升常态化防范化解食品生产安全风险工作水平,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2.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体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

 

  3.各类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

 

  陕西省市监局

 

  2022年11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一)总体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1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1.2 处罚依据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

 

  1.3 法律责任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

 

  (二)许可资质管理的责任

 

  1.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1.1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1.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1.3 法律责任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1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2.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2.3 法律责任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许可。

 

  3.1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3.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3.3 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生产的食品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

 

  4.1 责任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4.2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4.3 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5.1 责任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5.2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5.3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6.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6.1 责任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6.2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6.3 法律责任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7.1 责任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7.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7.3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8.1 责任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8.2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8.3 法律责任

 

  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9.1 责任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9.2 处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9.3 法律责任

 

原标题:【陕西省市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通知
内容摘要:为落实《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夯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能力,提升常态化防范化解食品生产安全风险工作水平,省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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