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典型案例

  今年6月,“亮剑2021”打击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综合执法行动全面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营无合法来源冻品、化妆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查办了一批危害性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对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干净清朗的消费环境,为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此期间,“浙江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统筹指挥作用。全省共立案查处无合法来源相关案件259件,罚没金额2500余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刑案件6件。

 

  现将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的食品案例有:

 

  三、温州市龙湾区查处温州市龙湾永兴臻鼎燕干货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燕窝案

 

  2021年7月26日,温州市龙湾区市监局对温州市龙湾永兴臻鼎燕干货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燕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合法来源的燕窝6512.3g,没收违法所得9.2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合计34.2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通过微信联系上家的方式以燕条进货价10500元/公斤、燕盏进货价15000元/公斤的价格多次购进无相关合法有效手续文件的散装燕窝20笔,共计52公斤,货值684560元。通过淘宝一位于温州市苍南县某广告店铺定作了自制溯源码及仿制马来西亚兽医局的相关标签,自行将散装燕窝称量再包装,张贴仿制标签,然后以线下门店及微信销售的方式以15-17元不等的售价销售给下家及消费者,自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共售出燕窝776560元,利润为92000元。另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柜台下及地下室冰柜内查获无合法有效手续的燕窝共计6512.3g,货值共计97684.5元。上述查获的燕窝总货值为782244.5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货物的违法行为,温州市龙湾区市监局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余姚市查处余姚市罗玛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经营假冒洋酒及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洋酒案

 

  2021年8月2日,余姚市市监局对余姚市罗玛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洋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侵权白兰地92瓶,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白兰地9瓶,并处罚款25.91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2020年11月初,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员处以现金42000元购入98瓶“MARTELL”马爹利洋酒,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和保存供货者的主体资质证明和进货凭证,也未进行进货记录。购入后,当事人以套餐形式销售上述洋酒,截至案发,当事人以876元/瓶的套餐价格销售了6瓶,上述洋酒经“MARTELL”权利人辨认,均为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127364元。另查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9瓶标称原产西班牙的波利塔娜白兰地洋酒为当事人2019年从余姚市某食品商行购入,并以980元/瓶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洋酒的进口凭证和进销货记录货值金额882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余姚市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温州市鹿城区查处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响韵酒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洋酒及商标侵权洋酒案

 

  2021年9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市监局对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响韵酒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洋酒及商标侵权洋酒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及没收违法经营的洋酒227瓶,没收违法所得213元,并处罚款27.27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合计27.29万元。

 

  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曝光线索依法对该酒行进行侦查取证,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PASKUA红酒 ”等酒水标签不符合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同时,现场发现“轩尼诗VSOP”“轩尼诗XO”“山崎1923”等酒水无合法来源证明,执法人员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3日,执法人员对其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轩尼诗VSOP”“轩尼诗XO”“山崎1923”等酒水予以扣押。6月10日,上述有中文标签的轩尼诗酒经商标授权委托代理人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底通过礼品回收、从酒行购买等方式陆续购进涉案酒水用于销售,货值合计111510元,违法所得213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抖客网,温州市鹿城区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十、青田县查处青田县齐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3日,青田县市监局对青田县齐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进口冷链海产品42箱,没收违法所得1318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共计10.13万元整。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冷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冷链海产品无合法来源证明。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9月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某冷库购入产地分别为冰岛、印度尼西亚、印度的共60箱进口冷链海产品在其店内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5箱冻格陵兰庸鲽鱼鱼头、6箱冻带鱼以及2箱冷冻姑鱼。在责令其提供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期限和当事人申请延长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经营海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进口冷链海产品货值为29620元,违法所得为1318元。

 

  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无“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为疫情期间明令禁止经营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青田县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原标题:【浙江公布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今年6月,亮剑2021打击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综合执法行动全面开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营无合法来源冻品、化妆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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