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已经省食品安全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规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坚持政府主导、系统治理、问题导向、联动共建、群众满意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三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应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食品安全办会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与评价。《评价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范围为四川省地级市及自治州所辖行政县(自治县)、市、区。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本市(州)创建申报条件,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可自愿向所在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分为创建申报、创建实施、评价验收、命名授牌四个阶段,每个评价周期一般为3年,其中,创建实施时间不少于2年。
第二章 创建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自愿申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县政府,应在每个评价周期第1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创建申请,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市(州)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择优向省食品安全办推荐。省食品安全办按程序对推荐县的申报条件审核后,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并公布。
第七条 申请创建的县(市、区)(以下称创建申报县)提交创建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申报县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划、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本地食品特色产业情况,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基础条件和优势);
(二)创建申报县计划为创建提供的组织保障、人力保障、财力保障和政策保障等措施,拟通过创建解决地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等;
(三)创建申报县达到申报条件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创建县政府)应当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创建名单后3个月内,制定创建方案。创建方案经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九条创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分解创建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投入保障,广泛发动宣传,标本兼治,全程治理,组织开展各项创建活动。
第三章 评价验收与命名
第十条 自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名单之日起,创建实施时间满2年之后,进入评价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查。创建县政府应当在创建实施满2年后3个月内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查自评,根据自查自评结果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市级初评申请。
(二)市级初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按程序对辖区内提出初评申请的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县(市、区)(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创建工作初审评价。初审评价结果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验收申请。对通过市级初审评价的食品安全创建县,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省食品安全办提出评价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办收到评价验收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价验收。
(一)满意度测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满意度、知晓率测评,若测评结果未达《评价细则》中对应要求,则终止验收。
(二)资料评审。对照《评价细则》,对申请验收的食品安全创建县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价打分。
(三)现场检查。对照《评价细则》,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食品安全创建县开展现场核查,重点对资料评审中存疑的指标和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初评的部分指标进行复核。
(四)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办根据市级初评、资料评审、现场检查、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和日常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食品安全示范县拟命名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省食品安全办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食品安全示范县拟命名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相关问题,交由食品安全创建县所在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省级评价验收的,由省食品安全办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对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实施动态管理,每个管理周期一般为3年。食品安全示范县每年开展自评,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前2年每年组织1次跟踪评价,第3年省、市两级开展1次复审。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示范县自命名起每年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评,自评情况报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申请市级跟踪评价,第3年申请市级复审。
第十五条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日常监督管理,收到食品安全示范县政府申请后,开展跟踪评价,跟踪评价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办可视情况对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跟踪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示范县在每个管理周期第3年6月底前,完成复审自评,并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复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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