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广东发布9起食品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食品违法等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严格依法执法,落实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要求的同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法审慎作出处罚裁量,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现公布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吃得好、吃得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梅州市梅县区某村镇郭某某发粄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4月12日,梅州市梅县区市监局依法将郭某某发粄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味酵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月29日,梅县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8日,梅州市梅县区市监局依法对梅县区某村镇郭某某发粄店制作经营的米面制品(粄)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2批次味酵粄和1批次鸡血粄检出硼砂。经查,当事人为使其经营的味酵粄、鸡血粄增加韧度、口感好,从药店、网络购进硼砂,添加至其生产加工的上述食品中并销售给消费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非食品原料硼砂。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月12日,梅州市梅县区市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月29日,梅县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山市某凉茶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中山市市监局小榄分局依法对中山市某凉茶店经营的“感冒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制作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批次的“感冒茶”检出氯苯那敏(含量为0.273mg/kg)、对乙酰氨基酚(含量为13.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列明的药品。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9月24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广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钙维生素D软糖”案

 

  2022年1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市监局依法对广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钙维生素D软糖”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对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广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产的“钙维生素D软糖”进行监督抽检,涉案“钙维生素D软糖”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一批并对外销售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广州市花都区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钙维生素D软糖”产品抽检霉菌和酵母项目超标,可能对相应人群造成一定的健康危害,应依法惩处。

 

  四、湛江市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档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5日,廉江市市监局依法对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档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日,廉江市市监局对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档进行检查,现场查封扣押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成品“酸甜黄瓜”、半成品“酸甜黄瓜”、半成品“酸菜”一批。经检验,涉案的上述食品,甜蜜素、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甜蜜素、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经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廉江市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要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阳江市阳西县薛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2年2月15日,阳江市阳西县市监局对薛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食用农产品猪肉、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0日,阳江市阳西县市监局对当事人薛某某在阳西县某市场内经营猪肉的档口进行检查,该档口桌面上摆放已经屠宰开的猪待售,且上述猪身上没有发现有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猪肉的《猪肉出仓专用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并承认上述猪肉没有检疫检验证明,是其私宰后才运送到上述档口销售的,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上述猪肉尚未销售出去,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阳西县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猪肉等肉类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当事人销售明知是未经检疫检验的私宰肉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六、揭阳市普宁市某农业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原标题:【警示!广东发布9起食品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2022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食品违法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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