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示) 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市监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鼓励行业协会、物业管理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单位组织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等采取集中投保的方式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作为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分类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结果运用) 对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评议考核,具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食品安全事故预防等内容的, 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者在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或配送箱(包)上粘贴, 第二十条(纠纷处理) 投保人、保险机构、受到损害或损失的第三者等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生争议的,通知被保险人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投保人与保险机构使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订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 第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食品行业协会和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提供信息交流、技术支持、宣传培训等服务。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iyaoanban@163.com,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制定本办法,实现市场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部门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公示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对生产经营食品中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指导和相关监管工作; (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共享交流,从而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出具食品安全隐患排除建议书,结合本市实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投保范围) 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

为市场提供丰富的保险险种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方案,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集中投保所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数量、要求等事项由投保人、集中投保组织者和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 第六条(信息共享与交流) 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市保险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信息定期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服务) 保险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集中投保) 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等连锁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定期交流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风险信息等情况,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辖区内食品安全高风险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

本市保险监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监督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三)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作机制,保险机构及时向被保险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对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包保主体开展包保督导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市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保险事故责任第三方认定机制,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外网.docx 。

原标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施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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