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津市监执罚〔2021〕91号 津市监执罚〔2021〕152号 津市监执罚〔2021〕152-1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91号

 

  当事人: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HB6K7K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赛菲世纪医药园4-2-501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执法人员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市〔2020〕14号)文件,对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依照已取得生产许可单元,为仅生产鲜炖燕窝企业,在其原材料库房中存放有用于生产的干燕窝原料16盒,500克/盒,抖客网,共计8千克,该产品外包装上除标注“H7-X-50”外无其他标签标识,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干燕窝原材料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1〕28号),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1年3月31日,经批准立案。

 

  2021年4月7日,执法人员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查封的涉案干燕窝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为1千克)。结论为所检项目(唾液酸含量、亚硝酸盐)符合GH/T1092-2014《燕窝质量等级》,卫监督函[2012]62号《卫生部关于公告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要求。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

 

  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查封的涉案干燕窝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基数为7千克,抽样数量为1千克)。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2021年4月28日抽样后封存的12盒干燕窝(6千克)货值金额为51700元。

 

  经查,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采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干燕窝原料,满足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侦查笔录、工厂原料采购、库存登记、检测报告等;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4.采购转账截图、价格表、情况说明、货值金额计算表等。

 

  我委于2021年6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市监执罚告〔2021〕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燕窝原料6千克(货值金额517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21年 6 月 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52号

 

  当事人: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HB6K7K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赛菲世纪医药园4-2-501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妍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2020年“网剑行动”《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市〔2020〕14号)排查结果,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5日,对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依照已取得生产许可单元,为仅生产鲜炖燕窝企业,在其原材料库房中存放有用于生产的干燕窝原料16盒,500克/盒,共计8千克,该产品外包装上除标注“H7-X-50”外无其他标签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干燕窝原料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执实强〔2021〕28号),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1年3月31日,经批准立案,侦查确认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联系,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某燕窝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干燕窝产品,分别为13千克、25千克。两批产品均为每500克一白色透明塑料盒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无法提供报关单、货物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上述两批干燕窝产品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交易结算。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采购的干燕窝,已全部用于生产鲜炖燕窝产品,产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查封的8千克干燕窝系当事人2021年1月采购的,该批干燕窝共计25千克,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17千克,全部用于生产产品,且已销售完毕。

 

原标题:【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内容摘要:天津严玉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津市监执罚〔2021〕91号 津市监执罚〔2021〕152号 津市监执罚〔2021〕152-1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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