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对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9月5日颁布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我局起草了《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提出宝贵意见,于11月2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食品经营处。

 

  联系电话:020-38835625;电子邮箱:gdsjj_wutingbao@gd.gov.cn。

 

  附件:   1.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编制说明.docx

 

  广东省市监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依照《广东省市监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分类检查要点表的通知》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分为五类:

 

  第一类:大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及除学校食堂之外的单位食堂;

 

  第二类: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类: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四类: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第五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加工制作食品种类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设备设施等情况,划分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市监局负责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指导和检查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市、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工作,各市、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评价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八条  鼓励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可采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定。

 

  第二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特点,从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加工制作食品种类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硬件设施等因素,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曝光、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

 

  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的第二、第三类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第四类、第五类不需进行风险评级。

 

  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的第一类为万人以上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救助机构食堂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的第一类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现场检查评分方法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见附件),计算分值,确定风险等级。检查结果得分为0—20(含)分的,为低风险;得分为21—45(含)分的,为中风险;得分为46分以上的为高风险。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并在取得许可证后6个月内完成,低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评定与监督检查频次一致,中风险以上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一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低风险、中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升高其风险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侦查的;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六)其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食品经营条件未改变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被升高风险等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低其风险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奖励的;

 

  (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原标题:【广东省市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摘要:为强化对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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