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蛋鸡、乌鸡、肉牛、肉羊 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1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蛋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乌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肉牛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肉羊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突出关键环节,强化技术管控,深化绿色养殖,注重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对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蛋鸡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

 

  一、场地环境

 

  (一)选址。场址选择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符合所在地土地规划,且通过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环评。宜选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水源充沛、水质良好、隔离条件好的区域。

 

  (二)布局。场内应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按照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由上而下依次布局,各区域相对分离且有隔离设施。场内道路应净污分离,互不交叉;应雨污分流,排水管和排污管分设。

 

  (三)设施设备。场区周围应建立隔离设施,场区入口应设置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应设有人员消毒室或消毒通道,圈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盆,舍内应有通风换气、光照、保温及降温设施。应配套建设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禽处理设施,堆粪场应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

 

  二、蛋鸡来源

 

  (一)引进的蛋鸡应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必须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同一栋鸡舍的所有蛋鸡应来源于同一种鸡场相同批次。

 

  (三)要选择品质优良、个体健康的鸡。

 

  三、饮用水

 

  (一)保证蛋鸡充足饮水,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质》(NY 5027-2008)的规定。

 

  (二)供水、饮水设施设备及其表面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在饮用水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三)应定期检测蛋鸡饮用水水质,定期对饮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四)严格执行农业部通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第1519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等相关规定。

 

  四、饲料

 

  (一)来源

 

  1.应从有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单位购买饲料,且持有合格证明。

 

  2.自配料所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3.舍外放养时,应确保养殖场不存在影响蛋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质或化学品(如重金属、农药、除草剂等),必要时可对牧草和土壤进行检测。

 

  (二)贮存

 

  1.应有专门饲料库房,抖客网,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阴凉,有防虫防鼠措施。

 

  2.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

 

  (三)使用

 

  1.饲料产品及其组成应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

 

  2.饲料产品应在保质期内,其卫生指标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五、兽药

 

  (一)购买

 

  1.从具有国家许可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兽药,包括取得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的生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单位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的供应商。

 

  2.购买时应查验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查验产品证明文件,包括兽药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

 

  3.所购兽药必须附有国家兽药追溯码,不得购买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国家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检验证。

 

  (二)贮存

 

  1.应设立专门的兽药室用于存放兽药,保持整洁卫生。

 

  2.兽药室、药品柜等专用贮存设施设备应由专人管理,有醒目标记,有安全保护措施。

 

  3.不同类别兽药应分类贮存,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贮存。

 

  (三)使用

 

  1.兽药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2016)的有关规定。

 

  2.应在兽医指导下用药,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兽医处方用药。

 

  3.有休药期规定的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4.不应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质兽药,不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品。

 

  5.不将原料药直接用于饲料及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蛋鸡,不将人用药用于蛋鸡。

 

  6.不应使用农业部通告第176号、193号、560号和1519号中列出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蛋鸡在产蛋期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通告第278号中规定的产蛋期禁用兽药。

 

  六、饲养管理

 

  (一)饲养人员

 

  1.应定期开展饲养人员培训,包括蛋鸡饲养管理、兽药安全使用、饲料的配制和使用、场区和设备的清洁消毒、生物安全和防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知识等。

 

  2.饲养人员应按照要求消毒并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饲养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洗、消毒。

 

  (二)饲养条件

 

  1.宜采用笼养和平养,坚持“全进全出”的原则。

 

  2.同一鸡舍或养殖区不得同时饲养其他禽类,禁止混养。

 

  3.平养鸡舍地面应选择合适的垫料,垫料要求干燥、无霉变,并进行适当的消毒处理。

 

  4.饲养密度、光照、温湿度等参数应符合蛋鸡品种和生长阶段要求。

 

  5.鸡舍应经常通风换气,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的要求。

 

  (三)鼠虫鸟害防控

 

  1.应保持鸡舍内外环境卫生,消除杂草或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消灭蚊蝇。

 

  2.应定时、定点投放灭鼠药,控制啮齿类动物。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做好无害化处理。

 

  3.鸡舍应安装防鸟网,防止鸟类侵入。

 

  七、疫病防控

 

  (一)消毒

 

  1.每天清扫鸡舍,保持笼具、料槽、水槽、用具、照明灯泡及舍内其他配套设施的洁净,保持舍内清洁。

 

原标题:【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蛋鸡、乌鸡、肉牛、肉羊 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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