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2021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出炉!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宣传,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七案件公布如下:

 

  01 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利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6月21日,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曝光,称当事人江西利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壮阳酒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的劲久汉46°(半成品)、雨宝26°(半成品)、劲久汉36°(成品)3种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3种产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项目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经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7月20日,该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对其生产的36度劲久汉酒294瓶、46度劲久汉酒150公斤、26度雨宝150公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该局于8月10日将本案件及涉案查封物品移送至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受理。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于8月12日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调查,下一步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在普通酒里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品,宣传具有壮阳等效果,对外当作保健酒销售。如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对于心血管病患者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

 

  02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安海冷链配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进口南美白虾案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安海冷链配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进口南美白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过期南美白虾3箱,罚款20000元;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对其作为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贮存查验义务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随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贮存他人食品不能提供货主的相关证照及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材料,未尽食品贮存查验义务,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警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进行整改,同时还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进口南美白虾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冷库为其经营场所。当事人对贮存他人食品未尽食品贮存查验义务及在第二次执法检查时仍未能及时改正的事实供认不讳。针对过期进口南美白虾,当事人陈述,南美白虾共购进5箱,抖客网,自己吃了2箱,剩下3箱被查获,进价320元/箱。该南美白虾是疫情前采购(生产日期:21/07/2019,保质期至:21/07/2021,净重:14kg/箱),仅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购进票据、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构成了销售过期进口食用农产品,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查验义务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国内疫情也时有零星散布。对此,市场监管部门会持续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购进、运输、贮存、销售等全过程监管,通过各类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强化全链条各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其运营操作,督促其履行进货贮存等查验义务,处罚各类违法行为。通过对食品全方位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03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皇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2021年9月份,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皇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食品167桶、罚款1663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以给景德镇某一单位定制桃酥为由从乐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1592斤散装小桃酥(79元/袋,共计199袋,4kg/袋,总金额为15721元)。随后当事人又从景德镇昌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制了540个铁罐桶,将所购散装小桃酥包装成成品后以某注册商标桃酥的价格全部销售至景德镇市的各大超市。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侦查,当事人共假冒某注册商标桃酥540桶(1480g),制假生产成本48元/桶,销售价格88元/桶,涉案总金额47520元,其中销售507桶。后当事人共计召回134桶,仓库剩余33桶,共计167桶被该局查扣,其余373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该局深挖案件根源,通过对此制假售假案件的深入侦查,对提供制假工具的景德镇昌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查处此类侵犯注册商标案件时,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对制假售假产品的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也对提供制假提供工具条件的违法行为同时进行查处,打击其整个制假链条的违法行为,对食品行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04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瑟士鞋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8月30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瑟士鞋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标产品200双,罚款48158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曝光投诉后,立即进驻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在售商品进行控制及清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AISASSA”运动鞋系列产品商标已于2020年7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子网站商标通告“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已经销售的“AISASSA”运动鞋系列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199元/双计算,累计金额8358元,其他未销售的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199元/双计算,共计39800元。当事人认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当事人对外销售的“AISASSA”运动鞋系列产品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第5875798号“图形”商标,在图案和线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商标、标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侦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如实供述购货渠道,有从轻处罚情节。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原标题:【罚!2021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出炉!
内容摘要: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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