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和天剑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88元。2.处以罚款1400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工作要求,以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为目的,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其中涉及民生领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1年2月3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内江市市中区某自选店2020年12月7日购进待售的韭菜和天剑小米辣,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上述韭菜和天剑小米辣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29.88元,违法所得48.88元。

 

 

 

  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高速公路出口处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检查点例行检查时,检查到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冷藏送货车,装载有冷链食品,驾驶员庞某出示的车辆消毒记录表记录的消毒时间是2021年2月27日,未能出示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报告;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车内装载有标识生产厂家为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00ml,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3日的系列风味奶制品共计236瓶,执法人员对上述风味奶制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擅自将2021年3月2日生产的2630瓶奶制品中的236瓶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年3月3日,货值金额为472元,无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去骨冻鸭掌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立即停止食品生产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去骨冻鸭掌128箱(10kg/箱);2.处罚款50000元。

  05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苯并(a)芘超标的核桃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核桃油354瓶;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处以罚款151200.00元。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2日,内江市东兴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内江市东兴区某合作社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车间内有32名工人正在进行熟鸭掌脱骨工作,车间最内部有一冻库,面积约25平方米,内存放有用塑料筐盛放的黑色熟鸡爪。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隆昌一食品生产企业加工熟鸡脚和熟鸭掌去骨。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计加工了400斤熟鸡脚和400斤熟鸭脚。经当事人进行脱骨加工后,成品肉鸡脚有120斤,加工费252元;成品肉鸭脚有120斤,加工费为336元,合计加工费为588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投诉,消费者黄先生于2020年10月15日花费5700元在内江市东兴区某酒类经营部购买6瓶“五粮液8代”,2020年10月24日花费11600元在该店购买12瓶“五粮液8代”,上述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鉴定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上述36瓶“五粮液8代”白酒属于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本案货值金额为38880元。

  09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内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粮油加工厂生产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桃油案

 

 

  2020年12月17日,威远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去骨车间内发现存放有相同标示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09/28和2020/09/29的“9763冷冻鸡爪”两批次,数名从业人员正在对上述“9763冷冻鸡爪”进行拆箱。在当事人的急冻车间内发现数名从业人员正在将已去骨的鸭掌装入纸箱内。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速冻肉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对其购进的上述冻鸭掌(爪)进行包装,截止案发时已包装128箱,但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8576元。


内江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08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内江市市中区某自选店销售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0年2月27日,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内江市市中区某成人用品店经营场所内的食品“雄性之王壮阳胶囊”进行了抽样,经检验,该食品含有不得检出成分西地那非,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老婆冯某于2020年1月从网上以27元/盒的单价购进了“雄性之王壮阳胶囊”10盒,以40元/盒的单价销售了4盒,2020年2月2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单价60元抽样3盒,剩余3盒当事人在抽检后扔掉了,故本案货值金额460.00元,违法所得为151.00元。当事人没有索取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联系方式。

  该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抖客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台式素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合并执行:1.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台式素香肠5斤;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5%vol五粮春白酒13瓶;3.罚款60000.00元。

 

 

 

  当事人经营的“雄性之王壮阳胶囊”含有不得检出成分西地那非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三小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无照销售食品“雄性之王壮阳胶囊”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1.00元;3.罚款20000.00元。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及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基本案情:

 

原标题:【内江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内容摘要: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工作要求,以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为目的,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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