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进一步推动我省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我厅制定了《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2021-2025年)》.docx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1日

  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为切实做好全省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推动全省畜牧业转型升级,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的精神,把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放在突出位置,强化政策扶持,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动物疫病净化,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动物防疫由重点控制向全面净化转变,推进全省畜禽种业振兴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以市场为导向,调动发挥养殖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配套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引导保障作用。

 

  (二)坚持逐场推进,点面结合。以规模养殖场为疫病净化的基本单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养殖企业开展连片净化,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采取“一地一策略、一病一做法、一场一方案”的方式,选择切实可行的净化病种、范围和措施,实施分类指导,分类净化。

 

  三、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5年时间,在全省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动物疫病净化场,80%的种畜禽场、1000头以上奶畜场启动至少一种动物疫病净化,并通过省级或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全省养殖大县启动相关病种区域净化工作。全省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门氏菌病等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动物疫病净化长效机制更加完善,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显著提高。

 

  四、工作任务

 

  (一)净化范围

 

  以种畜禽场、奶畜场为重点,逐步扩展至其他规模养殖场。

 

  (二)净化病种

 

  猪病: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口蹄疫、非洲猪瘟;

 

  禽病:禽白血病、鸡白痢(由沙门氏菌引起)、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

 

  牛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口蹄疫;

 

  羊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

 

  净化病种由单病种到多病种循序推进,合理制定单病种净化技术路线,分阶段从“种、场、区”推进动物疫病净化。

 

  (三)时限要求

 

  2021年,全省原种场、一级扩繁场、2000头以上奶畜场至少开展一种上述病种净化,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净化标准,积极申报省级/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全省养殖大县(名单详见附表)本年度至少启动1-2个种畜禽场、奶畜场的净化,根据养殖场实际,合理制定出拟净化病种的净化技术方案,有序开展免疫、监测、淘汰、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净化措施。

 

  2022年,以原种场、一级扩繁场、1000头以上奶畜场,以及养殖大县重点企业(种畜禽企业、大型奶畜场优先)为重点,每市至少2-3个场通过省级/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

 

  2023年,以原种场、一级扩繁场、1000头以上奶畜场,以及养殖大县重点企业(种畜禽企业、大型奶畜场优先)为重点,每市至少3-5个场通过省级/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

 

  2024年,覆盖全省50%种畜禽场、1000头以上奶畜场,所列养殖大县重点企业(种畜禽企业、大型奶畜场优先),至少一种相应动物疫病通过省级/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有条件的生猪养殖大县、奶畜养殖大县要积极启动非洲猪瘟和奶畜布鲁氏菌病的区域净化试点工作。

 

  2025年,覆盖全省80%种畜禽场、1000头以上奶畜场,至少一种相应动物疫病通过省级/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所列全省养殖大县积极推进其他规模养殖场净化,启动相关病种的区域净化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摸底排查,明确目标任务。各市和养殖大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种畜禽、奶畜、规模养殖场养殖情况进行摸底侦查和登记造册,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全省总体目标任务,对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1版)》,提出辖区内净化时间计划,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制定进度安排。

 

  (二)制定技术路线,组织开展净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实施净化的场进行分场包干,参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试行)(2014版)》和《规模化奶畜场(种牛场)“两病”净化技术指南》(晋农发(医)字〔2019〕26号),指导养殖企业选择净化病种,开展本场拟净化病种的摸底侦查,了解本场各年龄段动物群体健康状态、拟净化病种免疫保护水平以及病原带毒状况,评估拟净化病种发生和传播风险,制定适合本场净化方案,实行“一场一策”、“一病一策”,提供检测技术支持,抖客网,采取有效净化措施,开展净化工作。

 

  (三)组织申报,开展现场评估。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宣传净化政策和要求,加强技术支持,以原种场、一级扩繁场、1000头以上奶畜场,以及养殖大县重点企业为重点,指导种畜禽场、奶畜场积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工作,鼓励和支持符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1版)》要求的企业,按照申报流程及时申报评估。

 

  (四)公布评估结果。通过评估的养殖企业名单,将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公布,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高公众和养殖企业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养殖企业开展净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动物疫病净化实施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评估验收工作;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开展和净化方案的具体落实。

 

原标题:【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规模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进一步推动我省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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