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监局关于32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报(甘市监通报〔2022〕第3期总第75期)

  五一、端午节临近,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甘肃省范围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糖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等20大类食品1056批次样品,其中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蜂产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15大类食品中的3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不合格、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兽药残留超标、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兰州、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白银、定西、陇南、庆阳、天水、甘南、兰州新区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标称民勤县康宏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细)(生产日期:2021-11-10),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肃州区玉川粉条厂生产的土豆粉条(生产日期:2021-9-10),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肃州区玉川粉条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标称临洮县鑫昕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粉条(生产日期:2021-8-10),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洮县鑫昕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张掖市甘州区赵文贵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甘肃闵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枣沙蛋糕(生产日期:2021-11-13),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张掖市甘州区赵文贵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抖客网,标称甘肃闵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皇家芝士蛋糕(生产日期:2021-11-6),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镇原县京都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庆阳市金麦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麻花(生产日期:2021-11-15),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七)陇南陇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武都绿康野菜综合加工厂生产的武都浆水酸菜(生产日期:2021-11-2),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武都绿康野菜综合加工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八)兰州新区永兴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青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百合干(生产日期:2021-10-18),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青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成县凯宁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阜阳市家居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包(生产日期:2021-11-14),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阜阳市家居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金塔县俊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维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辣椒(生产日期:2021-9-1),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兰州佳永桦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29),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岷县张炳忠蔬菜经销部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1-23),其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兰州新区永兴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12-15),其中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岷县郏改正水产批发部销售的乌鸡(抽样日期:2021-11-23),其中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甘肃永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鲈鱼(淡水鱼)(抽样日期:2021-11-20),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红古区海石湾永鲜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鲈鱼(淡水鱼)(抽样日期:2021-11-23),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西关一店销售的乌鸡(抽样日期:2021-11-30),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武都马白给也鲜鸡店销售的乌鸡(抽样日期:2021-12-6),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不合格

 

  (一)天水市麦积区桥南美乐购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岷县福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岷县福梅点心(生产日期:2021-9-26),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牛肉(生产日期:2021-10-30),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甘肃酒钢集团宏源新实业有限公司宏丰超市大众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生产日期:2021-8-5),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标题:【甘肃省市监局关于32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报(甘市监通报〔2022〕第3期总第75期)
内容摘要:五一、端午节临近,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在甘肃省范围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糕点、水果制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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