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莆田市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聚焦群众关切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震慑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现将抽检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涵江区某量贩购物广场(塘头店)经营不合格三眼蟹案
2021年10月,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三眼蟹(海水蟹)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以进货价每千克30元购进涉案物品,销售价为每千克59.96元。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共销售了3.804千克,剩余部分做损耗处理。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69.8元,违法所得114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04万元。
【案例二】福建香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阿萨姆奶茶案
2021年8月,福建省市监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福建香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阿萨姆奶茶(奶茶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8月23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省市监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工业园区的福建香某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阿萨姆奶茶100瓶,成本单价为3.2元/瓶,除了以3.6元/瓶的销售价用于被抽样检测的22瓶外,其余已全部用于市场调研。货值总额为360元,获利8.8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5.05万元。
【案例三】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山亭店经营使用禁用兽药和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19年12月,福建省市监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莆田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山亭店销售的明虾、牛蛙进行抽检。经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5日从涵江水产批发市场购入明虾(活)38公斤和牛蛙(活)3公斤,至案发时,上述两件货物总销售金额是2316.30元,违法所得665元。同时,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销售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经专家组综合评估,一致认定上述批次产品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万元。
【案例四】莆田市荔城区某餐饮店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生湿面案
2020年9月,福建省市监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莆田市荔城区某餐饮店的生湿面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发现莆田市荔城区某餐饮店采购的食品原料生湿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共购进5公斤食品原料生湿面,除销售了2公斤给抽检机构做检测,剩余3公斤加工成卤面并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生湿面货值25元,违法所得92元。同时,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五】莆田市涵江区某餐具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密胺塑料餐具案
2019年11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莆田市涵江区某餐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密胺塑料餐具进行双随机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显示两种型号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2019年8月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曾对当事人生产的销往上海的密胺餐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不合格。2019年11月,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再次抽检,检验结果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案发时3332个密胺塑料餐具已全部售出,货值总金额6477元,违法所得65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行为,且属于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原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5万元。
【案例六】莆田市涵江区某干货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海带丝案
2019年11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检,在湖北省襄阳市好邻居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店抽检的由当事人生产的海带丝,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2020年2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检验报告和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复检的报告后,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0日生产了50包规格为120g/包的海带丝。截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上述货值金额为850元,违法所得为5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七】莆田市涵江区某龙食品厂生产不合格番茄酱案
原标题:【莆田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一)】 内容摘要:近年来,莆田市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聚焦群众关切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88140.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