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监局,市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
为规范全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经充分调研,市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和落实。
徐州市市监局
2022年6月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徐州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州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对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规范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行为,保证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规范所称的母婴用品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专门经营孕妇、乳母、婴幼儿用品销售,兼营或者不兼营孕妇、乳母、婴幼儿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 规范所称的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中,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1段0-6月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2段6-12月龄)、幼儿配方食品(3段12-36月龄)。
规范所称的化妆品,包括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其中,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为儿童化妆品。
第四条 徐州市辖区内经营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其他经营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中适合的条款,加强本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章 一般经营要求
第五条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监管和消费者监督,保证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消费安全。
第六条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若仅经营特殊食品等预包装食品的,还应当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经营资质证明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将特殊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拆分售卖,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不得将从跨境电商处采购的商品进行二次售卖。
第七条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索取并查验特殊食品和化妆品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许可资质,包括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特殊食品许可事项)或者备案证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附产品明细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批批索取)、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批批索取)等证明文件;核对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满后一年且不少于两年。鼓励实行电子化管理。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可以由单位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
严禁采购和销售下列情况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
(一)未经国家注册或者备案的;
(二)产品无标签或者说明书,或者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三)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的;
(四)产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
(五)普通食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
(六)普通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新功效的。
第八条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运输交付以及验收管理制度。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贮存、运输和装卸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车辆,确保其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特殊食品和化妆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委托运输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接受委托贮存、运输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两年。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在接收运输方交付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时,应当认真核对出库单、运输单、交付单等凭据,检查产品情况是否与凭据一致,是否存在破损、污染、虫害或运输过程温湿度条件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等情况。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接收、拒收或其他合理处置方式,并将检查和处置情况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九条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贮存管理及记录制度。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与经营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按照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定期检查贮存场所温度、湿度、光照、虫害等状态并及时整改。定期检查库存特殊食品和化妆品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破损或者污染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近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清理破损、污染、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上述各项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形成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原标题:【徐州市市监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监局,市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 为规范全市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96386.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