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考虑到投资者交易习惯,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总体上比照沪深市场成熟模式构建,包括券商资格管理、投资者准入、账户体系、交易方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权益处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与沪深市场两融业务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北交所市场特点在转板股票融资融券业务衔接方面作出适应性安排。一是《融资融券细则》明确了标的股票转板的将被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二是《融资融券指南》在会员交易业务管理中明确转板证券的融券合约应及时了结;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板的,北交所自停牌之日起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另外,抖客网,北交所将持续评估融资融券制度实践效果,根据业务实施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适时推出转融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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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使用具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在相关账户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不符合本所市场及《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要求的客户,会员不得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本所交易权限。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会员处开通本所交易权限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交易权限的开通和取消,根据会员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停牌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以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股票
本所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选取和确定标的股票,不表明本所对标的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会员向客户公布的标的股票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股票范围。
标的股票停牌的,会员与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股票停牌,且复牌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客户自行约定。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或发生重大风险情形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相关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重大风险情形解除的,本所自该股票被撤销风险警示、重大风险情形解除当日起将其调入标的股票范围。
标的股票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通告或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通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标的股票转板的,本所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告之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
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消除的,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将其调入标的股票范围。
股票被调整出标的股票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
原标题:【北交所推出融资融券制度】 内容摘要: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股票的选择标准和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zmt/173769.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