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元宇宙”的话题迅速在互联网上持续火热,但仍有部分组织借用“元宇宙”概念从事违法活动。本网注意到,宣传宇宙能量等概念的违法组织不在少数,其中就包括创造丰盛。
据此前据《人民日报》报道,抖客网,“身心灵辅导机构”创造丰盛,宣扬“宇宙能量”可以创造财富和幸福,使一批城市女性着迷;热衷在五星级酒店搞活动,让学员卖房抵押、砸锅卖铁缴纳上百万元,“加盟合作”“换取福报”;收款不提供票据,谓之“灵魂的契约”,当学员要求退款,又予以拒绝。而据《新京报》记者卧底创造丰盛,主持人带领大家欢呼:“让宇宙听到我们的声音,闭上眼睛,跟我一起说,我的梦想一定会实现,感恩你此刻的决定,感恩你此刻拥有了梦想,感恩你拥有了把梦想变成现实的能力,创造丰盛能够实现你所有的梦想。
据悉,创造丰盛曾经在全国设立超过40个学习中心和工作室,会员超过1万名,发展督导300余人。创造丰盛的做法涉嫌传销吗?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新表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行为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收入门费”: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定层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和最终目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主体方面,鉴于传销活动是聚众性行为,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具有违法者和受害者的双重性,为了分化和瓦解传销组织,防止打击范围过大,刑法将本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创造丰盛鼓励学员交钱,加入创造丰盛体系成为督导、校长。这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收入门费”行为。形成学习卡会员、督导、校长、导师这样的组织架构,也符合传销罪客观行为构成上的组织特征。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符合“拉人头”的构成要件。
本罪第四个要件是骗取财物,司法解释将此解释为虚构或者夸大盈利的前景,而从他人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从报道看,创造丰盛存在着向加入者虚构或者夸大盈利前景的情况。最后,要看其活动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其的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原标题:【“元宇宙”概念被蹭热度:宣传“宇宙能量”的创造丰盛曾被质疑涉嫌传销 】 内容摘要:近日,关于“元宇宙”的话题迅速在互联网上持续火热,但仍有部分组织借用“元宇宙”概念从事违法活动。本网注意到,宣传宇宙能量等概念的违法组织不在少数,其中就包括创造丰盛。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zmt/55877.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