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反转!交行因3.35亿元巨额损失开除某支行行长,法院:撤销开除决定

  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劳动争议案的判决书。交通银行泰安分行(下称交行泰安分行)与其一名支行行长的“争吵”,从劳动仲裁一直到法庭之上,案件一波三折,最后以交行泰安分行应继续与支行行长任某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9030元工资损失画上句号。 

  交行为何作出开除决定? 

  任某于1993年8月到原告交行泰安分行工作,历任交行泰安分行驾驶员、客户经理。2009年1月任营业部副主任,2011年1月任大客户部副经理,2012年5月任青年路支行行长,2014年8月7日被免职,离岗清收,为原告交行泰安分行无固定期限员工。 

  为银行效力二十年的老员工,为何被辞退?原来与任某接手办理业务的某客户犯案造成交行巨额损失有关。 

  判决书中写道:“截至任楷案发,交行泰安分行因上述业务造成经济损失3.35亿元。” 

  2017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任楷犯票据诈骗罪。 

  自2010年起,任楷控制的泰安市欣平塑料有限公司(下称欣平塑料)、泰安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纳化工)、山东诺尔仪表有限公司(下称诺尔仪表)三家企业分别向交行泰安分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55亿余元。至案发前,造成交行泰安分行经济损失3.35亿元不能归还。 

  山东高院的判决书载明,任某证言:自2010年5月开始,泰安交行开始给欣平塑料授信,一开始是3000万元,到2014年逐渐涨到了3.5亿元。 

  任某在任楷控制的公司与交通银行的业务往来中扮演着关键角色。2010年8月份,任某在任职交通银行客户经理时,营销并办理了欣平塑料、海纳化工两家公司首笔“保兑仓”业务。2012年5月担任支行行长后,涉案授信客户保兑仓业务由青年路支行客户经理李某承办。 

  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在有关任楷控制的公司的42笔共计21.74亿元保兑仓贷款多份文件中,任某与李某均有签字,确认了所有贷款资料的真实性。 

  2014年7月,任楷资金链断裂潜逃。原泰安银监局同时展开对青年路支行授信业务风险的核查,发现在2014年6月最后一笔对诺尔仪表授信1000万元的《企业信用报告》中,由任某等出具的《山东诺尔仪表有限公司授信侦查分析报告》“借款人无关联企业”与事实不符;以及受托支付的贸易背景不真实,《交通银行受托支付委托书》所附借款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10张实际为虚假发票等问题。 

  2016年8月,交行泰安分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开除任某的决定,认为任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 

  一波三折,究竟谁之过? 

  2016年11月,任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向泰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交行泰安分行支付任某2016年8月到11月的工资损失9030元。也就是说,交行泰安分行的开除决定没有得到仲裁委的认同。 

  交行泰安分行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上诉至泰安泰山区法院,事件迎来第二次反转。 

  一审法院认为任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违规贷款,审查不严,与交行泰安分行因任楷公司的保兑仓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导致银行损失3.5亿元。一审判决,交行泰安分行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并且无需支付任某要求的工资。 

  任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泰安中级法院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案件焦点为交行泰安分行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解除程序方面进行审查。 

  泰安中院具体考察了交行泰安分行《关于给予任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内容,该行认为任某在办理其任客户经理期间的6笔保兑仓业务和任支行行长期间的42笔保兑仓业务过程中违反规定,依据《交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 

  但经查明,前6笔保兑仓业务并没有造成银行经济损失;剩余42笔保兑仓业务也未涉及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问题,根据相应《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生产厂家承担的是差额退款责任,亦非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交行泰安分行以任某未按职责和规定进行核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事实根据。 

  今年5月,泰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交行泰安分行《关于给予任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任某2016年8月至11月的工资9030元。 

  交通银行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10.70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00%。 2020年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782.74 亿元,同比增长1.28%。实现营业收入2462亿元,同比增长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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