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日前会同工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起草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内引发了强烈的关注。
《办法》首次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应该划分明确。《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内容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常见,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此次《办法》的起草,有望解决多年来互联网领域金融产品宣传销售过程中界限模糊、权责失衡带来的各类问题和风险。
笔者认为,古今中外,金融业务均是特许经营的领域,因涉及金融系统风险和巨额钱财利益,经营和销售推广过程一直有审慎的要求。不能因为顺应潮流的互联网创新和普及,就降低金融产品在线宣传的门槛和要求,模糊应有的责任界限。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金融机构仅把各类互联网推广平台当作低成本获客的渠道,对平台的推广方式疏于管理,对平台“融合”、更改金融产品的宣传内容多数处于默认的状态,某种程度变相鼓励平台的“擦边球”式违规操作。
这种“擦边球”有两大潜在风险。其一是金融机构对于自身产品的销售环节无法掌控,往往满足于平台整理的“漂亮”客户资料而失去对客户第一手接触和风险筛查的机会;其二,平台在高效对接、规模效应的要求下,往往简化步骤,客户可能对产品风险的理解不尽完整,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实际上行业的问题还不止于此。在经历了协助金融机构推广产品的初级阶段之后,不少互联网平台开始不甘于代销的“薄利”,开始直接下场,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借助互联网创新的名义,变相突破线下严格的金融管制和经营门槛。比如,最近两年各类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平台、专业投资平台网站推出的部分类金融产品,产品形态五花八门,深究之下并无金融机构合法运营资质。在某些平台风险暴露之后,客户可能发现已陷入金融产品池或者各类复杂的资产包漩涡,经营主体不清而追索无门,也让金融监管部门难以预防、监管,无从追责。
此次《办法》的出台,对此类行为也是一种有力的约束。《办法》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与推广平台原本就是两码事,行业应借此七大部委共同发文的契机,彻底厘清双方关系,抖客网,突出金融经营的特殊性质,严格规范监管。未来的理想状态应该是,金融机构不再做甩手掌柜,把风险控制作为红线,对自己产品在线宣传销售一竿子负责到底;互联网平台不能越俎代庖,安心诚心做好服务平台,以客户利益至上,回归一对多,多对多的链接和中介平台作用。
原标题:【让平台归平台 金融归金融】 内容摘要:央行日前会同工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起草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内引发了强烈的关注。 《办法》首次明确,金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67523.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