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多条重磅消息 多项规则有变!一文速览要点

  1月7日,证监会发布多条重磅消息,涉及这些重磅调整,一文速览要点!

  科创板拟引入做市商制度

  为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1月7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做市规定》),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证券公司经纪、自营、承销与保荐等业务相比,证券公司做市交易是一项新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控等要求较高。因此,证监会也表示,初期采用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允许一些公司治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运营稳健、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可以稳妥推进相关工作,防控好各类风险。

  独董规则来了!董监高持股管理有变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迎来一波小修订。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简称《独立董事规则》),该规则自即日起实施。其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而在此次新规发布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早在2001年,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等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

  而此次《独立董事规则》的修订则主要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实用性。具体而言,《独立董事规则》在《独董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如《独董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董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2019年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独董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董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独立董事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吸纳了《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独立董事规则》修订仅是大修的前奏。

  此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就曾公开透露,中国证监会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性完善相关制度安排,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

  王建军即指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全面、客观看待。上市公司董事会主要是负责公司经营战略等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是《公司法》规定的治理要求。自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大部分独立董事都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显著标志。

  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指导意见,涉及5方面修改

  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抖客网,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性调整。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布,增加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则》明确适用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同时考虑到“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回购情形主要适用其他规则,未纳入《回购规则》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

  1月7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下称《分拆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而言,《分拆规则》主要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通告〔2019〕27号,以下简称《境内分拆规定》)和《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以下简称《境外分拆通知》)修改、整合而来,条文形式有所调整,但内容和框架与两项规则基本一致,仍然围绕分拆条件、分拆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把关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早在2004年,证监会就发布了《境外分拆通知》,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到境外上市,这对于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做优做强产生积极影响。

  随后,在2019年,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证监会制定发布《境内分拆规定》,开展上市公司分拆到境内上市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市场运行总体平稳,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分拆方案,稳步推进实施。

  而考虑到分拆到境外上市与分拆到境内上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类似,《境内分拆规定》亦是在充分借鉴《境外分拆通知》基础上形成的,并做了系统优化,两者机理同源、一脉相承、规范目标一致,因此,对两项规则进行整合没有法理冲突和障碍。同时,针对两项规则适用过程中市场反映的实践操作问题,证监会以整合为契机,结合市场发展实际一并做了明确。

  而在整合的过程中,《分拆规则》也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修订。

原标题:【证监会发布多条重磅消息 多项规则有变!一文速览要点
内容摘要:1月7日,证监会发布多条重磅消息,涉及这些重磅调整,一文速览要点! 科创板拟引入做市商制度 为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1月7日证监会起草了《 证券 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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